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实务》讲义(六十五)

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实务》讲义(六十五),第1张

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实务》讲义(六十五),第2张

1B431012 违反《公路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1)对路产造成危害行为的法律责任
1)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①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处5千元以下罚款。
●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修复路产损失。
●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①非公路使用的危害行为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
②法律责任
对于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违法设置物的行为,如果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状态,并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路产造成损失的,应责令限期移出、恢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破坏、损坏、移动公路工程设施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法律责任
如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m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的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使用公路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A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B违规使用公路造成路损的;
C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公路。
答案:C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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