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能否将EC指向正途?

《电子支付指引》能否将EC指向正途?,第1张

《电子支付指引》能否将EC指向正途?,第2张

互联网经济的本质与涅磐之地就是电子商务,如今广泛存在的各类网络细分应用,如网络搜索、网络广告、信息发布、IM通信、网络营销、电子交易平台、网络支付工具等无非都是为将来的成熟电子商务提供必要条件。

  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是电子交易的三个核心环节,但完善建立这三个核心环节的前提却是拥有一个稳定安全的、信任度极高的交易环境。

  如果将今年4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看作是对交易主体身份明晰化、实名化、真实化所做的一次努力;那么中国人民银行于10月26日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就是直指电子商务中资金流的支付软肋,企图将电子商务指向正途的一次尝试。

  然而问题是通过日限额交易的模式是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电子支付的病症归根结底出在交易者的信用缺失与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缺失两个方面。单靠一部法律效力甚低的行政部委规章“指引”又到底能够有多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根据《指引》,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首先,《指引》的本意在于通过限额支付将交易者引向正确合法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毕竟电子签名法实施了半年多,但效果一直不理想,关键还出在电子签名技术性使用优势的普及上;

  其次,日限额支付模式不过是银行根据审慎性原则所做出的“合理”限制,对于个人客户而言,“不应”的字眼已经清楚的表达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效力,虽然针对单位客户使用了“不得”的强制性字眼,但随后又以“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的规定将该强制性推向无力的深渊,毕竟单位客户与银行之间通常都会有明确的契约合同,并对相关支付指令作出详细的约定;

  日限额支付虽然可以在有损失的前提下,让交易者的损失达到最小化,但是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还是值得商榷。正如某些评论人士所认为的:在交易欺诈者的眼中,一次欺诈5000元与5万元是没有什么分别的。重要的是他们依旧能够将欺诈进行到底!

  除此之外,《指引》对现存的电子商务模式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由于国内网商阶层还未真正形成,尤其是C2C交易平台上的商家大部分都是业余网商,图的是过把瘾与赚点小钱,日支付额也不会超过《指引》的上限。至于B2B、B2C虽涉及单位客户,但由于支付模式的多样化,只要业务量需要,单位客户可以轻而易举的选择传统的支付方式完成交易,从而规避《指引》。

  《指引》虽看似并不能将EC指向预期的正途,但至少将本已处于无奈“平静”状态下的电子支付领域震开了小小的波纹,其实《指引》的本意就是对进路的尝试,是一种投石问路之举,正所谓意大于行也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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