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3)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3),第1张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3),第2张

三、
  (一)的概念
  (二)的构成要件
  (三)生效
  (四)超期与延误
  (五)的撤回
  (一)的概念
  1.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方式
  (1)发出要约的通知
  (2)作出行为
  (二)的构成要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到达的者有效的。超过期限到达的,其有效与否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
  3.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视为新要约。
  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上述内容作变更,则不是,而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
  4.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
  所谓以行为,如果要约人对方式没有特定要求,可以明确表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
  (1)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
  (2)缄默是没有任何表示主要看有无事先的约定或习惯做法
  (三)生效
  1.有通知的,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3.生效时合同成立
  4.数据电子文件形式
  (1)收件人指定系统:数据进入该系统的时间
  (2)收件人未指定系统:数据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5.对话要约:即时作出,约定的除外
  6.非对话方式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四)超期与延误
  1.超期(受要约人主观原因)
  (1)受要约人主观原因导致超过期限发出,致使迟延到达要约人
  (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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