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造价考前辅导《造价与控制》第六章(3)

08造价考前辅导《造价与控制》第六章(3),第1张

08造价考前辅导《造价与控制》第六章(3),第2张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和类型选择。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时,应计取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韵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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