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辅导:刑法学部分罪与数罪(网络版)

法硕考研辅导:刑法学部分罪与数罪(网络版),第1张

法硕考研辅导:刑法学部分罪与数罪(网络版),第2张

法律硕士辅导:刑法中的若干罪与数罪

本期就来说说法硕刑法考试中的一罪数罪问题。犯罪形态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也是一个容易混淆的知识点。我国犯罪数的认定标准一般采用犯罪构成说,即每一个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的行为并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都是犯罪,每一个行为人实施几个故意的犯罪行为并符合几个犯罪构成的都是犯罪。要掌握这个知识点,就要明确界定实质犯和酌定犯的区别。纵观历年真题,考查频率较高的是实质犯罪中的假想巧合。所以就数罪考点做了这个专题,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在分析案例之前,先澄清两个概念:

实质犯:刑法中有一些看似数罪,实则一罪的情况。这些案件也称为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犯罪或被判定为犯罪的案件,包括后继犯罪、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数罪并罚:指行为人实施数罪并罚的情形,按照一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是一般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似乎不合理,所以在例外情况下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主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案例》2000年9月,被告人马某在事先踩点后,携带作案工具,于9月9日夜间,窜至某县造纸厂黄河供水站,盗窃并拆除价值6980元的备用变压器一台。9月11日夜,我到B县前龙村第二砖厂,盗走一台价值9400元的变压器。其中,从黄河供水站偷来的变压器铜芯,当天日夜藏在附近的水坑里,将第二砖厂的铜芯卖给废品站,起获赃款1200元。案发后,被盗的钱和未售出的铜芯被追还给了失主。

问:被告人马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分析”被告人马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案是对想象竞合犯的审查。马盗窃的两台变压器虽然目前都没有投入使用,但一台是备用变压器,一台是备用变压器,都属于已经投入使用的变压器。这两台变压器虽然当时没有投入使用,但随时都有可能投入使用。盗窃这些变压器对安全供电和用电构成威胁,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值得注意的是,马的行为不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构成盗窃罪,即一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判决”的原则,即按照其中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本案中界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合适的。

“小心”盗窃罪在犯罪对象为车辆、交通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财物时,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如何处理这类案件,要看是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具体案件中两罪的法定刑比较。

分析以下真题:

2006年真题:

7.关于刑法条文竞合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条竞合关系的表现之一就是部分条款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关系。

处理B条竞合关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适用特殊条款。

C的诈骗与信用卡的诈骗之间存在着一种重合关系。

d .行贿与受贿之间存在一种巧合关系。

条文竞合的“分析”是指刑法中的某些条文在内容上有重复或重叠的关系。选项D中的行贿与受贿的构成要件不同,不存在条文竞合。法条竞合虽触犯数条,但属于一罪而非数罪。

2005年真题:

15.甲方经营一家小型汽车修理厂,因修理一辆进口车缺少零配件,为方便夜间在某停车场将同型号汽车的一个备胎(价值1200元)和发动机(价值5万元)拆下盗走。甲方行为(D)

A.构成盗窃罪、毁坏车辆罪,数罪并罚。

b构成盗窃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C.只构成毁坏车辆罪。

D.只构成盗窃罪

毫无疑问,《解析》选项D中A盗窃备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种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A偷了发动机,车就不能用了。当然,不危害公共安全。

2004年真题:

7.想象竞合犯之所以被认为是实质犯,是因为(D)

a、只犯一个罪B、只造成一个危害结果。

c、只侵害一个客体D、只实施一个行为

“分析”并设想了数罪并罚的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犯数罪。以一个行为实施数罪,不是实际的罪数,而是概念上的罪数或想象中的罪数,所以想象中的竞合是实质上的犯罪,从重罪处罚。

2003年真题:

15、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裁量是指(BCD)。

A.想象竞合犯b .牵连犯c .连续犯d .吸收犯

“分析”的要点是一个罪的裁量。刑罚的犯罪是指本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处理的犯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中,认为刑罚的犯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31.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连续犯(A)

A.某与村民有仇,三天之内杀了村长的老婆儿子儿媳。

B.A B连续六个月虐待丈夫和前妻生的孩子,打骂,冻饿,不吃饭。

C.某C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月内贪污受贿。

D.某丁以妻子即将生孩子为由,将年迈的父亲踢出家门,并让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他将妻子所生的女婴溺死。

“分析”的重点是连续犯的成立条件。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并在数个相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实施同一犯罪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1)连续犯必须以几个相同的犯罪故意为基础,以连续故意为主导,这是连续犯的主观要件。(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危害行为,才能单独构成犯罪。这是连环犯成立的客观要求之一。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能够构成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前提。(3)连续犯构成的数罪之间必须有连续性。这是一个由成立连续犯的主客观要件统一而形成的综合构成标准。(4)一个连续犯的几个犯罪行为必须是同一犯罪。这是连续犯的法律特征。因此,应排除C项和D项。B项中一个B的长期虐待只是构成虐待罪的单一行为,并没有几个独立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因此,应排除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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