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评审的合理评标法存在问题及建议

经评审的合理评标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第1张

经评审的合理评标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第2张

评标法作为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并成为默认的国际惯例。目前,我们的招标制度正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了投标价格的竞争界限,营造了一个让投标企业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参照国际上最低评标价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理评标方法。

1合理评标方法的概念后审

合理评标法是指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在所有投标人中报价合理者将成为项目的中标人。这里的“合理”是指应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价格不一定是最低投标价格。评标价是以货币形式衡量招标竞争力的一个量化指标。除价格因素外,还综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工期、承包商以往施工经验、采用新施工技术等因素。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合理低价评标制度及其全面推行,这是由自身优势决定的:首先是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符合国际市场惯例,投资效益的有限提供和实现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微观主体的营利性经营目标;其次,合理适度增加招标竞争力,有利于承包商不断提高管理、技术水平、成本核算、市场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可见,合理的评标方法反映了业主的意愿,有效地促进了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又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实施要求,还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

2 .经评审的合理招标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招标人难以明确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很难准确估算投标人企业的单项成本,这是由于投标报价中施工成本的“不确定性原则”,因为工程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清楚地计算出来,评标中的评估由于涉及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诸多因素,相对困难。更何况,在现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招投标中如何确定报价“低于成本”只有模糊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评标标准。评标专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衡量和把握。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处于摸索过程中,甚至有些投标人利用这一点浑水摸鱼,给评标带来很多麻烦。

2.2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低价”

自立法明确评标法以来,评标法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实施。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所有的建设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简单程度,都采用评标办法。导致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恶意压低价格,施工单位为生存进行恶意竞争,屡报“跳价”。据2006年温州市房建工程招标统计,业内人士认为投标报价平均比评估标底低10%。15%左右是合理的,但很多投标人为了企业的生存,降低了20%以上甚至30%。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对此议论纷纷,并提出疑问:是项目投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存在虚假,导致两者差异如此巨大?

2.3中标人如何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业主的切身利益。

很多业主担心“便宜没好货”,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企事业单位。因为缺乏工程管理人才,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怕对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无法有效监督制约。低价中标人也可能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措施进行追加投资,导致项目实际建设成本大幅增加。此外,由于国内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国内建筑市场配套环境不规范,如果投标人处于弱势,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得不到落实,切身利益受损。

3 .关于确保评审后合理评标法顺利实施的建议

针对《评标法》在各地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专家认为现行《评标法》因国情不适合在我国全面实施,呼吁暂缓实施。笔者个人认为评标方法相对于其他评标方法的优越性是非常明显的,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能一刀切。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对待。只要在沿海发达地区改善配套环境,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实施,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内陆地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为了保证评标后合理的评标方法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并在实施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3.1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一般公开招标项目都应进行资格预审。但在招标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评标后采用合理评标方法的项目,尤其需要有严格的资格预审程序。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真实了解投标申请人的企业素质、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企业信誉和类似施工经验,淘汰那些不能满足施工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减少招标人在评标阶段的工作时间和招标活动的费用,尽可能消除将工程合同授予不合格投标人的风险,避免合同签订后的不合理索赔,有效防止工程增加额外费用和相互扯皮。

3.2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考虑各种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样的单位工程,在不同的施工现场条件下,不同的施工工期,不同的施工管理方法,不同的施工企业,都会形成不同的工程造价。所以,同一个项目会有不同的投标人报价,所以最低价会不一样也是理所当然的。只要最低价格是基于你自己企业实际测量的工程成本加上你企业的最低利润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税额,最低价格就是合理价格。因此,评标专家在对投标人的工程造价进行评标时,应转变评标观念,提高评标水平。评标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不同企业性质对招标过程成本的影响;(2)企业不同材料采购渠道对投标人工费的影响;(3)机械设备等不同企业自身条件对投标人工费的影响;(4)企业不同项目管理水平对投标人工费的影响。评标专家组在评标过程中综合这些因素后,会根据不同的企业确定不同的工程成本价,然后与各自的投标报价进行比较。低于自身成本价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从剩余的所有有效投标中选择中标人。只有这样做,才是真正的公平竞争,才是工程招投标的初衷。

3.3深化项目投资体制改革,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筹集资金、建设和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偿还贷款和债务、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制。它强调权利与责任并重,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制度,使项目法人知道自己的责、权、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质量终身责任制是依法要求建设各方对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的制度。它要求各施工方提高质量意识,强化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质量,确保工程在合理中标后能在保修期内完工。这两项制度的实施适合当前国内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是满足廉政建设需要的一种手段。

3.4改善配套环境。建立项目风险转移体系。

在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的客观条件下,施工企业不仅要承担施工阶段不可避免的技术、经济和合同履行风险,还要承担由于承包商在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被动地位而导致的各种人为风险,如业主要求预付款、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盲目竞争压低价格等。而合理中标的项目利润微薄,大大降低了承包商的抗风险能力,导致承包商违约事件频发,工程质量无法保证。为了合理规避中标带来的各种风险,迫切需要建立配套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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