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不当

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不当,第1张

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不当,第2张

某县人民银行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人民银行办公楼,实行工料承包等。工程于1994年12月竣工,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工程造价经县建行核定为280多万元,双方无异议。
不久,县审计局对人民银行办公楼项目进行决算审计,认为建设银行核定的工程造价为24万余元,应予核减。
审计局作出决定:人民银行将限期向建筑公司追回多付部分。
1995年1月,建筑公司承包了中国人民银行宿舍楼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时,人民银行以执行审计局决定为由,从应付给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2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人民银行退还被扣工程款24万余元。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合同关系的一方是否有权依据审计决定自行扣缴合同款。
1。中国人民银行与建设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具有平等地位,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按合同判断。
第二,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只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其他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建筑公司不是审计对象,所以不存在对审计决定负有娱乐和执行义务,对审计决定不服的问题。
三。审计局应对建设银行批准的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如发现工程造价计算有误,应向建设银行提出建议,由建设银行决定是否复核。复核后,建设银行认为原核定的工程造价计算确有错误的,应当通知工程各方按照复核后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并给予各方申请复核的权利。如果工程当事人不能根据工程造价的重新审核解决结算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重新评估工程造价来解决最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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