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辅导:质量保证金

计价辅导:质量保证金,第1张

计价辅导:质量保证金,第2张

4.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资金,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承包人不修复或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损失的一般赔偿责任
。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预留和返还质保金保证金的方式;保证金比例和期限;保证金是否计息,如应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保证金预留、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责任期内发生缺陷的索赔方式
保证金全部或部分预留给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保证金按工程价款总结算金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在14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保证金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预留。责任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取消,保证金将随交付的资产一并交给使用单位管理,使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担保方式的,发包人不得预留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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