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重新招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重新招标,第1张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重新招标,第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形,但笔者想结合一个案例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

案例:在某地的一次开标活动中,三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经检查其中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应该重新招标呢?

观点:根据七部委30号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文件不予接收: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因此,招标人将拒绝不符合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致使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应当重新招标。

观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当众拆封并宣读”,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均为一式三份。因此,投标文件中虽有一项未按要求密封,但应在明确后启封并宣读,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为无效投标文件。

笔者认为,对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情况的判断是毋庸置疑的,而按照常理,启封并宣读一份无效的投标文件实际意义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投标人概念的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应该是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仍未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即有明确投标意向的投标人。但是,在收到招标文件前参加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对投标意向不明确的,称为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其本意是,如果有投标意向的投标人少于三家,就不构成有效竞争,失去了投标的意义。在项目的开标活动中,截至投标截止时间,确实有三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明确了投标意向,符合法定要求,可以开标评标。其中一个投标人,因其投标文件的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后,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办法》的要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对剩余两个投标人进行评标,如有竞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如果没有竞争,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方法符合《招标投标法》的初衷,容易重新招标,不仅耽误招标人的时间,也给投标人带来损失,增加招标成本。

以上只是作者一家之见,希望与业内人士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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