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法规辅导,第1张

造价法规辅导,第2张

一、概述1。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
3。合同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建筑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了解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税收法律法规。
历年考题分析:
知识点2004、2005、2006
单项选择题比例%单项选择题比例%
题值、题值、题值、题值、题值、 问题值
合同法5 5 1 2 7 5 1 2 7 5 5 1 27 7
建筑法1 2 2 1 1 2 3
招标投标法1 1 1 1 1 1 1 1 1 1
政府采购法1 1 1 1 1
价格法1 2 2 2
土地管理法122112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11 1 1
反不正当竞争法1 1 1

第五章经济法规
第二节合同法(二)
四。合同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完全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收到货币的地点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三)履行合同的特殊规则。价格调整
根据《合同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调整政府价格的,应当在交付时定价。逾期交付标的物,如遇涨价,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价格上涨,按新价格计算;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2。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让与不同,代理履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只是履行主体。《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提前或延迟履行都是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增加给债权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部分履行
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反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规定履行顺序的双边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未付款之前,有权拒绝先行付款。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抗辩权的行使旨在维护双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性。
2。履行后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后一方有权要求应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义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后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出租人不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有权不支付租金。履行后抗辩权旨在督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合同,减少合同纠纷,防止合同欺诈。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后履行债务的一方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确保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会因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遭受损失。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回笼资金,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是,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按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最根本保障。当事人财产的增减,可能影响对方债权的实现。如果一方的财产不当增减,实际上对另一方债权的实现构成威胁,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维护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确保债务得到清偿。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撤销原因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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