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纠纷案

建筑工程招投标纠纷案,第1张

建筑工程招投标纠纷案,第2张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2001年3月1日,被告对一个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招标,原告及其他几家建筑公司参与了投标。经评审,原告中标。中标结果经公证处公证。2001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原告做好签订施工合同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原告的要求,施工现场做好了三通一平准备,开挖了部分基槽。2001年4月25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另安排施工队伍,要求原告离开工地。原告拒绝撤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br/】原告知,原告中标后,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应当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
被告辩称,虽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合同根本没有签署。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不同意签订施工合同。

二。法院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其房地产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被告在中标后有义务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

三。律师点评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999年8月30日发布、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招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人应当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的中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招标人不得另行签订任何违反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本案中,招标人(被告)拒绝中标人(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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