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法规辅导,第1张

造价法规辅导,第2张

一、施工企业营业收入
1。施工企业营业收入的内容
根据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企业的收入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收取的款项。建筑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建造合同收入,销售产品或者材料、提供经营或者服务、出租固定资产的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与其日常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的盈余收入、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收入、处置无形资产的净收入、罚款净收入等,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不属于收入核算的范围。
(1)主营业务收入。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巨大。建筑业企业的施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变更、索赔、中标等形成的附加收入。
1)初始合同收入。指施工企业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初步约定的总额,一般指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
2)来自合同变更、索赔和裁决的收入。合同收入是指业主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增加的收入,在业主能够确认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且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施工企业向业主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未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的费用的金额。只有当施工企业预期对方同意这项索赔(或根据谈判情况判断),且对方同意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确认索赔产生的收入。奖励是指当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业主同意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合同完成情况,判断项目进度和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从而确认奖励产生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不独立核算的业务或附属业务产生的收入,是对主营业务收入的补充。一般情况下,每笔业务金额较小,收入不稳定,客户也不是很固定。包括:劳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物资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虽然这部分营业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的比重不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这些收入有增加的趋势。
2。营业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当合理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并按时记录已实现的收入。企业应当在交付产品和提供劳务的同时,收到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证明,确认营业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一般建筑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都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建设周期。对于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项目合同收入和项目合同成本。工程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照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工程合同成本;合同成本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将无法收回的金额作为工程合同成本,不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其确认步骤为:确定施工合同的完工进度;根据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1)施工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确定本合同施工完成进度的方法有三种:
①投入计量法。根据累计实际合同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的完成进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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