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造价案例复习总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08年造价案例复习总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张

08年造价案例复习总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张

《案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物流货场平整合同,约定按照我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综合价格结算工程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未解决征地问题,承包人的7台推土机无法进场,停工200天,导致承包人未能按时完工。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口头协商,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变更合同,并约定按“冶金部广东省某厂鉴定标准”进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对窝工和结算依据有争议。承包人起诉时,要求发包人对窝工负全责,并按第一份合同规定的计价依据和标准进行结算,而发包人在答复中要求承包人承担延误竣工的责任。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份协商回来的合同无效。工程结算的依据应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为准。
“案例分析”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工程结算和计价的依据,即当事人订立的两份合同哪一份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要件之一是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者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本案第一份合同为有效的书面合同,第二份合同为口头协商产生的口头合同,未以书面形式固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定第一份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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