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考前常识充电之民法专题

公务员考试行测考前常识充电之民法专题,第1张

公务员考试行测考前常识充电之民法专题,第2张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体现:
(1)社会关系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
(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
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B不同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地位平等;
C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啊
(4)合法性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物权的概念
: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财产,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分类:1。自有产权与其他产权
2。主产权和从产权
3。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
特征:1。是最完整的产权。2.这是绝对的权利。
3。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和排他性。4.它是永久的。
债权的概念
:债务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债权是债权,债务人的义务是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和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务体现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它是财产转移的前提和结果,而债是财产转移的法定形式。
(2)债务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债权仅对债务人有效。因此,债务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的侵害;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其他人。所以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是对世界的权利。
(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是要求债务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其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控制债权的客体是什么;业主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财产,其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行动。
(5)债务是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产生债务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而财产所有权关系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债务发生的依据和债务的履行
(1)债务发生的依据是指债务产生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务的法律事实,
有以下几类:A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管理过失
(2)债务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或法律履行义务,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建立的债务关系。债务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债务的内容得以实现,当事人就实现了他们的经济目标。
(3)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是指要求根据债务的标的物履行,不能随意由其他标的物代替。只有当根据债务的标的物履行债务变得不可能时,才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根据债务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就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的要求、交易习惯来履行债务。
债务的变更和终止
(1)债务的变更,是指债务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债务上。
(2)债务的终止也称为债务的消灭,是指债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务终止的原因:履行、抵销、定金、双方约定、混淆、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后果。
分类: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2.显性代理,匿名代理;3.这个机构,多个机构;4.个别代理、共同代理
时效的概念
是指某一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会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某种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
(2)事实状态持续到法定期间;
(3)有一定的法律后果。
类型:(1)获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处方与特殊处方,短期处方与长期处方。
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在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按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定时效期间称为时效期间。
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上的上诉权,但除有正当理由延长诉讼时效外,一般很难胜诉。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仍有权领取,债务人不得因诉讼时效已过而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之间关于缩短、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和提前放弃时效利益的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暂时中止。障碍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2)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妨碍诉讼时效的进行,致使原诉讼时效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3)二者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都是诉讼时效的完成障碍,但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暂时障碍,即同一诉讼时效的暂时中止;时效中断是根本障碍,时效中断后成为新的时效,时效期间重复。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点:(1)自我权利;(2)完全性(3)永久性
(4)弹性(5)基础(6)排他性。
类型:(1)以所有权是否为单一主体为标准;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
(2)按所有权主体的财产标准,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3)根据所有权客体的标准;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内容:一种占有。占有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和控制财产的权利。
B使用权。使用权是根据物的性质和用途来利用物,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原物所产生的新的经济价值的权力。
D处置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处分物,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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