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

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第1张

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特殊权利,第2张

新《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增加了很多新制度,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很大变化。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看,要特别关注这些新变化。2006年司法考试,第四卷公司法占分较多。预计公司法仍将是2007年司法考试中不可或缺的重点。本文选取了《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利方面进行了具体介绍。
就《公司法》法律规定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而言,股东的特殊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合法时,有权要求撤销。

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召集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可撤销;

2.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3.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获得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和复印;

2.会计账簿-查阅;

3.查询程序:股东书面请求及目的说明——公司认为有不当目的拒绝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4.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准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准入。

三。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

1.转让给第三方——半数以上的人同意;

程序:书面通知——30天内未回复视为同意;

——不同意就买;否,视为同意;

2.转让-优先购买权给其他股东,协商-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3.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份;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优先执行权(有限责任公司)

1.法院强制执行-通知-20天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

2.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动词 (verb的缩写)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1.前提条件:公司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10%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不及物动词请求收购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

1.前提条件:五年不进行利润分配,连续盈利五年;合并、分立和主要财产的转让;修改章程才能生存;

2.程序: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90天内可以提起诉讼。

3.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在诉讼中代表公司的权利

1.前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

2.程序:连续180日持股1%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拒绝提起诉讼,30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侵害股东利益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涉及的法律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将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考试中,股东的特殊权利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希望大家在复习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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