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1张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2张

9月起食品标签有新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食品标识违法行为查处条例》同时废止,使我国食品的标识更加严格。

记者了解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个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规范。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对食品产地、分装商、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位等的要求有所提高。已添加。要求食品中的医学临床证据容易对特殊人群造成危害;用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治疗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必须在它的标识上用中文解释。同时,食品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等字样的,应当在标签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成分和热量。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明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保质期与储存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具体储存条件。酒精含量在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体糖可免于标注保质期。日期标注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以年、月、日表示。

在香料、饼干等预包装食品中添加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但不在包装上标注的做法,今后将受到处罚。

此外,食品标签中不得出现7种内容,如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的;以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所附产品说明不能证明其依据等。如有违反,质检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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