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八)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八),第1张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八),第2张

承包商应提供约定的产品。

《案例》1992年2月4日,某外国语学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建筑公司为该外国语学院修建图书馆。合同: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高9层,总造价1080万元;外国语学院提供建筑材料指标,建筑公司包工包料;1993年8月10日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交付后,一年内如有大的质量问题,施工方负责维修;工程造价结算:施工前支付工程材料费的50%,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30%,余款验收合格后结算;如果延迟竣工,施工公司将支付延迟交付的违约金。

1993年,该项目如期完成。验收时,外国语学院发现图书馆阅览室隔音效果不符合要求,图书馆屋顶不符合要求。地板、墙壁等地方未能达到国家建筑质量标准。为此,外国语学院要求施工公司返工维修后再验收,但施工公司拒绝返工维修,认为不会影响使用。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外国语学院将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补。

“案例分析”本案中,外国语学院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将合格的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外语学院。既然发现施工公司所建的图书馆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发包人外语院要求施工公司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和修复,施工公司应承担返工和修复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建设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建设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重建。修理、返工、改建后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公司无理拒绝外国语学院的正当要求,显然既违反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也违反了法律。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负责维修返工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在本法生效后遇到类似情况,施工单位还应当承担修理返工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承包商的责任

“案例”某大学为了给教职工建宿舍,与市政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该项目是以大合同的形式,由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和材料。主体工程及内外承重砖均采用国标红机砖,每层均用水泥环加固;学校可以先提供建筑材料和必要的劳动力等资金和费用;工程所有费用在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交付后,如果在8个月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承包商应负责修复。一年后,员工宿舍楼如期竣工。大学与建筑公司联合进行竣工验收时,大学发现该工程4-6楼内承重墙有多处裂缝,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建筑公司认为不会影响使用,拒绝维修。因为很多教职员工都在等分房,大学就收了宿舍楼。使用半年后,宿舍楼5、6层内承重墙倒塌,造成2死8伤,其中2人伤残,5户居民遭受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受害者和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坍塌的工程。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人和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庭审中,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建筑公司偷工减料导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部分坍塌工程。

“案例分析”本案中,高校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约定了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和责任。事故发生时,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施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免费维修倒塌的宿舍楼。对于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也就是被侵权人,建筑公司是侵权人,也是加害人。建设公司以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使用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依据。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质量事故与建筑公司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建筑公司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的赔偿责任

“案例”某厂与某施工队于1994年7月21日签订了厂区土地平整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发包方平整土地,费用22万元,竣工日期为1994年11月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未能解决征地问题,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受到当地群众的阻拦,致使承包人的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延误了328个台班日。经过谈判,双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推迟到1994年12月底。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定额标准的规定后,与承包人口头协商,同意按实际工作量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机械化施工标准进行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时,因承包人要求按省标准结算,发包人要求按行业定额标准结算,发包人因停工、窝工纠纷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和赔偿窝工损失。

法院判决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造成的实际损失。

“情况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由于本合同工程为土地平整工程,发包人应负责在施工前完成土地征用。然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完成征地手续,也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也没有通知承包人不能如期开工。结果,承包商在按期开工时被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延误了328个台班日。虽然在双方协商后竣工日期被推迟,但已经给承包商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是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造成的。当然,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窝工。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八)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