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四)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四),第1张

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四),第2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案例」2001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新区第三批商品房。2001年4月,某市电视台发布公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招标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签订合同建设该项目。这一公告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先后有20多家施工单位投标。原告A建筑公司和B建筑公司是投标人。建筑公司A基于激烈的市场竞争等因素,经过充分核算,作出了工程总造价不超过500万元的报价,并认为按此数额计算工程利润不明显。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开标后,B建筑公司中标金额为450万元。两次投标均低于标底440万元。最后建筑公司B因为价格较低中标,签订了总价有保障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实际结算金额为510万元。建筑公司A得知此事后,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既定价格履行合同,实际上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投标过程中的费用等损失。

「案件评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合同总价是否可以再次变更。这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当然,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应当对其他投标人进行赔偿。本案没有串通的证据,只能认定合同总价的调整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后的意思变更,是一种合同变更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其特点是通过竞争确定的总价不会因工程量、设备、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当事人的投标价格应涵盖所有因素,风险较大。如果当事人自行变更总价,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投标的权利,将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因此,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构成了对其他投标人权益的侵害。因此,建筑公司A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家城市服务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建造办公楼的建筑合同。之后,经服务公司同意,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别与市建筑设计院和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根据建筑勘察设计合同,市建筑设计院将为服务公司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排水及供热管道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并制作工程设计及相应的施工图纸和资料。根据安装合同,XXX建筑工程公司将根据市建筑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将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和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建筑设计院将按时制作设计文件,并将相关图纸交付给XXX建筑工程公司,由XXX建筑工程公司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设计不符合规范造成的。原来市建筑设计院在没有对现场进行认真勘察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业主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因设计人拒绝承担责任,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不是设计人为由推脱责任,用人单位以市建筑设计院为被告起诉。法院受理后,追加建筑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并使其与市建筑设计院对工程建设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市政服务公司为发包方,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为总承包方,市建筑设计院和XXX建筑工程公司为分包方。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市建筑设计院和XXX建筑工程公司也应当依法分别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方试图以自身勘察、设计、施工、安装以外的原因不为发包人承担责任,分包方以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为由不为发包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第三方应与总承包商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第三方。因此,判定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市建筑设计院在本案中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该条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分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本案中,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并没有自己进行施工,而是将所有工程分包给他人,虽然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但违反了禁止性规定,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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