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是“必须的费用”

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是“必须的费用”,第1张

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是“必须的费用”,第2张

2004年底,上海某出租车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公司拥有的一辆出租车,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在投保险种中增加了“无免赔额特惠”。
2005年2月,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路人周受伤。公安部门确认司机对事故负全责。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下,出租车公司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6万余元,其中周某使用进口固定钢板赔偿6万余元。
2005年8月1日,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周某主治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称:“因国产产品达不到进口器械的效果,患者周某使用的器械为进口器械。”但保险公司认为应按照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赔付,拒绝赔付进口固定钢板与国产固定钢板的差价4万余元。于是,出租车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认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费用部分规定,医疗费用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进行治疗的必要费用计算并据实支付,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使用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必要费用”,应当以医院是否基于患者的生命健康采取了适当的医疗措施来认定。在医疗过程中为保护患者利益而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费用,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创伤救治的必要费用”,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所指的医疗费用。【/br/】本案中,医生已出具证明,指出上述医疗费用因国产器械无法达到治疗目的,明显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指的赔偿项目,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租车公司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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