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保险法“大修”凸显六大看点

关注保险法“大修”凸显六大看点,第1张

关注保险法“大修”凸显六大看点,第2张

看点一:拒赔没那么容易。
近年来,国内一些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在收取保费时不仔细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而在承担风险时却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需要发现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被保险人的所作所为是虚假信息,也不去制止。这样,如果没有出险,保险费就收了;如遇危险,以不如实告知为由,不予支付或退还保险费。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很多人得出结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
这种情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都没有对保险人的这种做法做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改的亮点是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后成为不可抗辩的凭证,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给付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骗取保险金或者恶意谎报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看点二:拓宽保险利益相关者范围。
目前很多单位都是以福利的形式为员工投保家财险。单位作为被保险人缴费,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众所周知,单位对员工的个人和家庭财产一般没有可保利益。但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如果严格遵循这一规定,此类保险合同一律无效。就一般法理而言,这种保险行为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除外),因此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不一致。
修订草案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必须具有可保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大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改符合中国保险业的实际需要。大量的捐赠险、团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交保险费,将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br/】看点三:保险合同的解释更加客观公正。
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规定争议已久。
事实上,对客观情况做任何区分都是不现实的,只要双方有争议,就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有任意扩大这种“有利解释原则”的倾向,希望通过对合同进行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强弱关系。事实上,随着保险法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被保险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更多的保护,不需要过分依赖这种方式来平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因此,修订草案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前,应当根据“共同理解”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br/】看点四:财险为“车主”修改“贴心”。
首先,车辆过户后的保险衔接问题已经妥善解决。修正案提出,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继承。这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以二手车买卖为例。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原车主A将车卖给B后,未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的,无论是A还是B都不能获得保险保障,即使保险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修订草案赋予了B在一定条件下的索赔权。另一方面,草案规定,如果转让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并且正是因为这种增加的风险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责任险的赔付进一步提高。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害,直接予以赔偿。”但在生活实践中,保险人往往拒绝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损害的第三人。此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车主和实际遭受损失的第三者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对于车主来说,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才能去保险公司报销;对于第三方来说,如果肇事者(被保险人)本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干脆一走了之,他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此时,责任保险保护受损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就无法顺利实现。
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调整: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的,只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在交通事故中,“车主”给他人造成损失后,不必担心费用的垫付和报销,只需要求相关部门明确责任,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即可。【/br/】看点五:为员工办理人寿保险,雇主不能成为受益人。
有些用人单位在为员工投保时,会将本单位指定为员工死亡保险的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则,这笔保险金的所有权属于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在职员工发生意外死亡后,公司会发放抚恤金,以示对死者的哀悼和对家属的安慰。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会把这笔保险金作为养老金,从而达到“羊毛不出在羊身上”的目的。
其实这是把员工的保险变成了公司的保险,公司并没有承担自己的责任。一些雇主甚至将这笔保险金用于其他用途,而不是幸存者的养老金。因此,此次修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为与之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受益人。”【/br/】看点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得到了细化。
修订草案规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被保险人后死亡。”这就填补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如何处理”的法律漏洞。审核编辑
如果一份保险合同指定了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或者故意企图杀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当然不能获得保险金。那么,其他受益人能拿到保险金吗?目前保险人有权拒赔,其他受益人拿不到保险金。草案规定,再次发生上述情形的,仅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再涉及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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