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能否中标?

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能否中标?,第1张

单价与总价不一致能否中标?,第2张

在一个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明确每项工作的单价,并规定中标价格。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承包商的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承包人是按总价算的,不是按单价算的。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价格。结果业主把合同按照单价判给了另一个承包商。原承包商起诉业主,要求业主将合同判给自己。承包商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中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对此如何评价,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投标总价应依次按以下方式确定:
(1)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暂行规定和评标办法适用于投标的,单价金额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除非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误。七部委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但单价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当然不能适用于评标过程;(2)单价和总价分别以手写和打印字体显示,相互矛盾。计算价格应以手写价格为准;当大写数字和小写数字共存且相互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吴·法官编著的《合同案件裁判规则》作出相关规定:“在同一合同文书中,印刷条款与手写条款并存且这些条款相互矛盾的,应当认定手写条款优先”。“在量价关系上,当上下数字并存且相互冲突时,原则上应认定大写数字的效力优先于小写数字”,而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是根据公认的交易习惯确定的,也是指导司法审判的依据。因此,可以适用上述《合同案例判断规则》的相关规定,解决评标中单价与总价不一致的问题;(3)当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计算总价。FIDIC《土木工程合同招标投标指南》第5.2款规定错误的修正如下:开标后应立即检查所有标书的算术计算准确性。检查标书应遵循的原则是,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单价是标书的单价,总额是单价和分项工程量的乘积。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各分项合计金额与产品不符,则为错误,应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分项金额之和构成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总金额,用于评标。世界银行的招标文件范本也有类似规定。可以看出,根据国际工程惯例,当投标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这一国际惯例也成为国内工程实践中的惯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交易惯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上述交易惯例也可以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制定评标标准或方法,在招标文件的规则中列出评标标准(规则不能作为判断民事活动的依据),或指定一个规则作为评标的依据,避免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标准缺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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