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犯低级错误的隐忧

三峡工程犯低级错误的隐忧,第1张

三峡工程犯低级错误的隐忧,第2张

审计署近日发布三峡工程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发现7个问题。其中,三峡总公司因结算管理和合同管理不严格,增加工程造价4.88亿元。三峡总公司未经批准开发经营占地306亩,还长期闲置土地1650亩。此外,4235万元设备闲置,25起质量事故不追究责任,1448名监理人员半数以上不合格,水土流失严重。
虽然审计署给出了“三峡工程质量总体优良”的评价,但仍在担心由此可能引发的质量问题。古人云,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用现在的话说,品质来源于细节。因此,不能因为三峡工程“整体质量过硬”,就忽略它的一些施工细节。
审计署指出,1998年至2006年4月,三峡总公司与三峡开发公司签订监理合同347份,金额3.41亿元。除1份合同外,其余346份合同未招标,占合同金额的97%。我们知道,建设监理是在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以工程承包为目的,设立或选定一名监理人员,协调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对承包商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处于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从而能够公正、客观地协调和处理合同各方的责、权、利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监理合同必须经过公开招标,只有通过招标选择优秀的监理,才能保证监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作为三峡工程这一关系到无数人生命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工程,347个监理合同除了一个合同没有招标。这种委任式的监管很容易使相关方成为利益共同体,但还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吗?这是相当值得怀疑的。由于缺乏竞争,不招标中标的一方用什么作为自己的动产来严格监管质量?
审计署的报告加重了笔者的担忧:三峡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持证率低。6个监理单位1448名监理人员,其中740人无监理资质,占51%。如此大比例的监理人员缺乏监理资质,不仅仅是在三峡这么大的工程中,在一般工程中也是如此。
而且根据审计报告,相关质量事故也没有进一步深究。三峡工程开工以来,除了7起是由于结构、自然气候变化等复杂因素造成的,属于非责任主体的行为外,共发生37起质量事故或缺陷。其余30项中,25项无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受到处罚,22项未按规定形成事故处理报告。
严肃、严厉的责任事故调查有两个好处。一个是找出这次质量事故的原因,排查出类似的质量隐患,及时解决和预防。另一个是确保相关方认真负责,让类似的质量事故不再发生。如果不追究事故责任,甚至不按规定形成事故处理报告,上述两项功能就难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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