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后单方降低工钱法院判决履行原协议

完工后单方降低工钱法院判决履行原协议,第1张

完工后单方降低工钱法院判决履行原协议,第2张

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施工完毕后,承包方单方面降低日工资标准,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原协议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2006年8月27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雇佣原告人裴某在某村挖自来水沟。当时口头约定日工资40元,后由原告裴组织人员为被告王做工作。完成后,被告人王做了一个会计,发现当时40元的工资太高了,要按这个标准给自己赔一笔损失。于是,王通知裴某,工程款按每天30元结算。王给邹写了一张395元的欠条。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裴某支付的日工资30元不予认可,要求按原口头约定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确认日工资标准30元,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未变更,被告王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即每工作40元,向原告裴支付劳务费。原告裴提交的被告王的欠条是双方对所欠工时的确认。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裴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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