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拖延对抗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分析

工期拖延对抗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分析,第1张

工期拖延对抗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分析,第2张

案例简介
上海金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工公司”)于2004年4月19日与四川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金工公司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工程于2004年12月10日通过质量验收。根据金工公司的结算报告,工程价款为233万元,但工程公司只支付了132万元,扣除保证金后,尚有96万元未支付。
而工程公司辩称金工公司签订协议后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罚款2万元,金工公司延误工期72天,故请求判令金工公司支付延误工期罚款144万元。金工公司针对工程公司的反诉辩称,金工公司并未延误工期,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进行施工,期间存在按业主要求返工的情况,但不能认定为违约。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金工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关于工期延误,根据原工程公司提供的钢结构工程合同、施工监理日记、工程会议纪要、原工程公司往来函件、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合工程会议纪要记录和双方往来函件确定的实际工期,金工公司在钢结构工程中工期延误共计8天。在园艺项目节点,金工公司总共工作了21天。结合相关证据,金工公司已延误工期14天,工程延误违约金44万元。扣除两笔款项后,工程公司应向金工公司支付526363元。
律师解析本文转自项目经理联盟
确定项目延期。本案中,工程延期的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工程公司认为金工公司延误了72天,金工公司认为没有延误。关于工期延误的计算,本律师认为,首先要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工期,然后根据会议纪要、开工通知、工程签证、施工监理日记、工程函电等确认是否延误工期。具体到本案,施工合同已约定了明确的工期节点,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函件确认了工期顺延的事实,并根据监理日记和项目例会纪要确认了工期顺延的具体时间。可以说客观上已经确定了时限。
工程延误的责任认定。关于工程延期的责任,根据对工程延期原因的一般分析,业主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是业主提供的施工准备工作不充分,业主未能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的技术资料,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供应施工材料和设备。施工企业造成的工程延期,主要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节点进行工程施工。另外,工程延期是监理单位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本案中,施工合同已经约定了施工节点,第三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不按约定进行施工的违约金。因此,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进行施工。在工程公司已经提供了工程延期证据的情况下,金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工程延期是工程公司造成的,应当承担工程延期的法律责任。项目经理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根据项目付款分析项目延期。至于工程延期能否抵御工程款的支付,本律师认为要具体分析。就实体法而言,应满足以下条件:业主认为工程延期应减少或扣除工程款的,应先说明工程延期是施工企业造成的,说明工程延期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他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工程延期而遭受了损失。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业主很难以工程延期为由不支付工程款。从程序上看,施工企业提起工程款支付诉讼时,业主只是以工程延期为抗辩理由,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而是要求业主再次提起反诉。当然,车主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另行起诉。这主要是因为,虽然工程款拖欠与工程延期密切相关,甚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毕竟是两个法律事实,两种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金工公司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后,工程公司还通过反诉提出了工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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