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期限未予答复工程欠款据实偿还

规定期限未予答复工程欠款据实偿还,第1张

规定期限未予答复工程欠款据实偿还,第2张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河南某实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支付欠款65万余元。
2006年8月8日,河南省建筑总公司新乡分公司与卫辉某实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卫辉市某实业公司更名为河南省某实业公司)。根据合同,河南某公司将位于卫辉市孙兴村的商城售楼处工程发包给河南省建筑公司新乡分公司施工。合同价格采用可调价格,调整方法按照2002年《河南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和2003年《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及国家现行取费标准执行。地方定额站出具的人工材料调价单按四类项目收费,不含合法利润。工程价格暂定为一百万元,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合同还约定,河南省某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家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未支付工程竣工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10月20日,工程竣工,河南省某公司收到竣工报告并验收。决算总造价165万余元,但河南某公司收到决算后未回复。河南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百万,剩余工程款拖欠至今。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建筑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新乡分公司代表单位与被告河南省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省建筑公司作为新乡分公司的开办单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同规定,工程价款应据实以可调价格结算。被告未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并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建筑业规定的28天期限内给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竣工结算报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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