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工程结算难的怪圈(一)

破解工程结算难的怪圈(一),第1张

破解工程结算难的怪圈(一),第2张

工程竣工后结算难,一个老话题,一个长期困扰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话题。为什么会年复一年有规律的出现?
工程合同条款本身存在法律缺陷
众所周知,施工合同是规范投资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施工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对工程结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该合同对投资者和承包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建筑企业自身在建筑市场的弱势地位,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费尽心思,为了尽快进场施工,在前期工程合同的谈判和签订阶段,非但没有耐心完善合同内容,反而采取“掩耳盗铃,自欺欺人”的做法,盲目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一系列不合理要求,无原则地修改标准合同文本。有些施工企业甚至是抱着边做生意边谈判的幻想,和施工单位交朋友,和一些无良承包商混熟了。正是利用建设单位的心理弱点,达到削弱合同对投资方约束的目的,采取所谓的“项目确认书”或减少合同对投资方约束内容的方式,达到规避合同对投资方约束的目的。【/br/】如江苏苏中某集团公司,在承接北方某物流中心建设项目时,施工单位在工程中标前,先以“工程证书”的方式引诱施工企业向甲方指定账户存入所谓的质量保证金400万元。施工企业让步后,甲方先通过拖延开工时间的方式长期占用保证金,然后强迫企业修改标准合同文本,再在施工过程中恶意更换施工单位。为了维权,企业不得不诉诸法律,但当法院受理调查后,企业才发现,由于疏忽,合同的标准文本被多处更改,法律效力被严重削弱,造成了巨额损失。
层层转包、肢解工程降低了分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层层转包、肢解工程问题一直是困扰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分包和肢解工程的结果,直接增加了项目管理的难度,尤其是在层层传递的过程中,由于总承包企业每一次向下分包都是以提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为前提的。而下一级的承包商大多是资质相对较低或者没有资质的项目组。因此,在分包合同的谈判和签署过程中,降低约束标准是不可避免的。这样,每分包一次,分包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被人为降低一次。结果,“合同”被改得面目全非。施工过程中,各分包单位为工期、质量、进度争执,工程完工后,各分包单位为结算费用争执。这种恶性循环的结果就是工程进度慢,质量不高,所有施工单位的效益都受到影响。
我在内蒙古考察过一个火电厂项目,是投资者自己出资的火电项目。为了弥补资金不足的矛盾,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了高额的预付款条件。总承包商拿下工程订单后,为了转嫁预付款风险,于是采取层层分包的方式规避预付款风险。这个工程已经分包了四次,涉及十余家施工企业,而这些施工单位来自全国各地,分属不同经济成分的公司或集团。由于施工单位大多抱着“边走边吃不如坐着吃”的思想组织施工,管理队伍和技术骨干的配备明显不足。施工过程中矛盾多,协调难,扯皮时有发生。各类工程量变更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设备安装等环节管理存在问题。由于各分包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都投入了大量的预付款,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工作难度很大。
过度无节制推进的后果
不可否认,虽然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量每年都在大幅增加,但“和尚太多,馋嘴太多”的矛盾一直存在。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开发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了筹集一笔钱,圈一块地,然后要求施工企业垫付一半或者全部的方式来开发项目。以达到所谓“借鸡生蛋,借施工单位资金建房发财”的目的。苏北某建筑企业闻风而动,以70%预付款的不平等方式,一次性承包了某市开发公司承包的36套商品房。该项目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工程造价高达2.3亿元,合同工期一年。为了保证质量和进度,在过去的一年里,施工单位动用了各种关系和手段,先后为建筑材料邀功,找爷爷告奶奶向银行借钱等。实际预付款达到80%。工程封顶后,开发单位还是没钱支付工程款。反复交涉后,施工公司只好忍气吞声,等待开发公司通过收取房款的方式返还工程款。对这家公司漫长的“解困”才刚刚开始,而现在这家施工单位
更有甚者,一家只有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以“全预”的方式,承包了一家没有资金开发公司的“综合超市”的开发项目。该项目2003年开工后,因资金不足而时断时续,直到2007年才竣工。一个不到3000万的项目,连续干了四年多。为加快进度,建设单位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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