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如何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第1张

如何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第2张

一、工程竣工结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旦发生结算纠纷,矛盾的焦点总是在结算依据上。如果协商不成,承包商会一直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按照结算单据上的工程价款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发包人要么辩解从未收到承包人向法院提交的结算文件,要么辩解这些结算材料只是承包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没有经过中介结构的评估鉴定,他也没有予以确认。这样一来,和解早已久拖不决,极有可能再次走司法鉴定程序。承包人的权益会因为合同的不完备而受到侵害,同时法院的审判工作也会陷入被动。
而且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种矛盾,找出各种借口,故意拖延结算。这不仅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送审法》规定
(一)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对本条的理解1。必须在合同中规定以承包人认可的价格确定工程价格。
本条是指工程价款逾期结算的法律后果。正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有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才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不是新的法律责任。
2。合同规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回复期限。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还应约定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期限的长短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合理,大于或等于28天。
3。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这是双方约定的核心。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给予答复。回复的内容可以以合同的约定为准,结算文件不予审批;或者反对和解文件。答辩方式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无视承包人的结算文件,则具有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即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根据提交的价款确定工程价款。
4。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工程竣工验收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承包方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时,法院应尊重合同双方的约定,支持承包方的诉讼请求。
三。示范文本中关于送审的约定
(一)通用条款中的约定
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计算资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应当从第29天起按照承包人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33.4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28天内未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56日内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对工程折价,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对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理解。合同规定了雇主延迟履行义务28天和58天后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8天内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结算贷款可能仍未确定,但这并不妨碍承包商的索赔权,具体计算应以最终结算价格为准。经催告后,发包人在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将工程折价或拍卖,优先支付;而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然而,实施这一商定的责任有一个先决条件。如果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为工程结算后3个月,承包人的上述权利将受到限制。
2。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是,在上述一般条款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的默示条款。因此,上述条款当然不能赋予承包商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直接要求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
四。实务操作
(1)关于送审的合同约定应明确
示范文本中没有关于“视为认可”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对此进行约定。当然,在实践中,建筑市场是雇主的市场。与发包人相比,承包人明显处于劣势。而且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懂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结合法律在范围内扩大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因此,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直接约定“视为批准”条款的可能性很小,但也不是不可能。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第二款规定:合同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为约定的期限为28天。
因此,承包人可以就工程结算作出约定:本工程的结算方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执行。这样就有可能实现以投标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价格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2)提交审查的结算文件应完整,并由发包人签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应整理完整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商、分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签证单、联系单、竣工图、变更资料、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
结算文件应由发包人签字,但实际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已经恶化,发包人可以拒绝对承包人的任何材料进行签收。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公证处对送审的结算文件内容进行公证,然后邮寄给发包人,即通过公证的快递方式送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送审总价要准确,送审时间要明确。
(3)在答复期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函时应谨慎。答复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无故未予答复,承包人以提交价格作为工程总价的目的已经达到。但此时承包人发函要更加谨慎,千万不要质疑发包人为什么不在约定期限内回复,甚至不要要求发包人在3、7天内回复。这种说辞,实质上是表明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答复期限,已经否定了以报批价格作为工程总价的法律效力。因此,承包商应杜绝向雇主发送类似信件。以投标价作为工程总价的目的达到后,发包人仍不理会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可发函催促发包人按投标价支付工程款。如果雇主仍然置若罔闻,承包商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如何实现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