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的动因及防范,第1张

围标的动因及防范,第2张


招投标现象的后果
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逃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容易滋生腐败。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过程中,以标取胜。与恶意降价、行贿等其他违法行为相比,招投标更难被发现,更具隐蔽性。有时候即使发现了,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也找不到有效的办法来惩罚他们的作弊行为。目前我国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投标人之间的招投标行为包括哪些情形,以及如何认定招投标行为。
投标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投标现象本质上是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导致的一种无序的恶意竞争行为,必然使招投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被操纵在少数企业手中,具有优势和实力的潜在中标者被挡在门外。它不仅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管理和信用环境,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会伤害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Http://bbs.mypm.net
当没有标底或综合标底,但未中标时,招标往往会导致投标价格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增加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竞标的企业一般都有某种形式的利润分成,这会使其操纵的价格超出合理低价范围。
参与投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低,质量差。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大部分企业编制的投标文件只注重价格,没有认真研究施工方案,也没有合理的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太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给项目建设留下隐患。
招投标原因
招投标法律制度不健全。从法律环境来看,虽然我国工程建设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实施。但由于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检验和及时修订,行业管理中政策较多,因此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不严密的问题,违法行为可乘之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但笔者认为处罚规定不明确,不便于具体操作。比如,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数额较小,违法成本远小于收益,难以有效遏制少数无良企业的投机心理;再比如,处罚对象按照规定应该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如果串通失败,一般不予处罚。当发现串通投标的单位中标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通常只针对中标单位,而其他参与串通的单位不会受到制裁。关于这一点,刑罚规定不是很明确;再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并公告一年至两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从什么角度讲?什么是“认真”?很难定义。
政府部门多,监管弱。按照分工,工程建设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按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进行部门管理的,各行业、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本来这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各个行业的规定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不一样,缺乏协调统一必然会给违法行为留下空。《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近年来,为加强工程建设反腐,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监管,招投标公证已基本普及。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职责不清、轻重缓急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参与监管的部门视角不同,没有明确的分工。参与者也是临时任命的,作用不明显。由于监管部门众多,政府主管部门监管职能弱化,不能有效发挥主导作用。有时候,他们还得看相关部门的脸色,因为这些部门得罪不起。大家都有责任不负责,很容易让监管流于形式。
部分施工企业诚信度低。招投标是一种短视的、投机取巧的不良行为,其根源在于当前工程建设领域缺乏诚信宣传。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大多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非长期效益。由于长期忽视企业诚信建设,他们因职业道德缺失而屡“闯红灯”的现象屡见不鲜。
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评标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代招标。目前,对于一些专业项目,投标单位往往是多个企业的系统。虽然表面上看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制的问题,彼此之间还是有些联系的,业务合作密切,人员熟悉。如果想串通投标,操作起来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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