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建[2008]1号
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办发[2007]148号)现就2008年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各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部注册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中心实施。建设部注册管理机构和人事考试中心要密切配合,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按照《2008年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方案》(附件1)的要求,做好各环节的考试管理工作。
二是各地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对首次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一)首次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具有本文件附件2所列学位或学历的毕业生,以本表要求为准;
(2)不具备本文件附件2规定的学历的申请人,应累计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4项三级及以上民用建筑设计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至少1项二级及以上项目。
B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其他类型的建筑设计中,完成4项中型及以上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至少1项大型项目或专项建设项目。
注:关于“民用建筑设计”和“其他类型建筑设计”的划分,详见《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费的通知》([1992]375号)和《工程设计费(1992年修订)》中的工程等级划分。
2。专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专业实践标准,申请人至少要完成700个单位的专业实践培训。申请人应向考试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手册》进行审查。
(二)首次报名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工作时间按本文件附件3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相关业务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报考;
3。申请人不具备本文件附件3规定的学历,应累计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4项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全过程设计,其中至少有1项三级及以上。
⑵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他类型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设计4项,其中至少1项中型项目。
三。根据《关于做好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5〕9号)和《关于允许台湾省居民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131号)的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考。台湾省居民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要求,参见《台湾省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通知》(2007年第2号)。各地在受理港澳台居民申请时,要认真填写民族地区代码,以便最终统计出港澳台居民的参考信息。
四。考试安排见“2008年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科目一览表”(附件4)。根据有关规定,各地要尽快做好考场设置、准考证安排、试卷预约和评卷等考试管理工作,并于4月5日前将《2008年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5)和《2008年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6)报送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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