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筑师辅导:照明设计标准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一级建筑师辅导:照明设计标准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第1张

一级建筑师辅导:照明设计标准中其他应注意的事项,第2张

(二)照明设计标准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1。应急照明
我国《居住建筑规范》(GB 50368-2005)规定,10层及以上居住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对应急照明的照度设置做了相应的规定:
(1)疏散通道内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1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小于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除非另有规定,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普通照明照度值的10%。
2。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1)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窄管直管荧光灯;
(2)店铺营业厅宜采用窄管直管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3)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以及大功率小直径灯,可用于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
(4)一般照明场所不应使用荧光高压汞灯和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室内外照明一般不应使用普通白炽灯;
(6)白炽灯可用于以下场合:
1)需要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合,当使用其他光源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不合理时;
2)对防电磁辐射干扰有严格要求的场所;
3)经常开灯关灯的地方;
4)光照要求低、光照时间短的场所;
5)对装修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其他特殊场合的照明注意事项
(1)图书馆书库的照明,特别是存放珍贵资料的场所,应采用紫外线辐射少或无紫外线辐射的光源;
(2)餐厅、卧室照明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3)教室照明设计时,荧光灯管的长轴应垂直于黑板布置,以减少直射眩光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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