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筑节能的具体措施(一)
1.立法
美国是一个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同时法制也比较完善,民众和厂商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都比较强。以政府立法的形式制定强制性最低能效标准。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能源危机就促使美国政府制定并实施建筑和家用电器能效标准。多年来,越来越多种类的耗能产品制定了最低能耗标准,标准每3-5年更新一次后变得越来越严格。这些标准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加州和纽约等经济发达的州,建筑能效标准比联邦政府的标准还要严格。例如,作为加州最重要的节能管理政府机构,加州能源委员会(CEC)制定并实施了全美最严格的建筑和家用电器节能标准和标识制度。这些标准每隔几年(一般3-5年)更新一次,以充分考虑新技术的不断发展。
美国的最低能效标准一般是以强制性法规的形式颁布实施的。标准的对象一般是即将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包括建筑)。进入各州市场的相关产品必须符合该州最低能耗标准,各州新建建筑也必须符合相关建筑节能标准。最低能效标准的制定一般采用政府组织、相关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的方式。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工程计算的方法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2。自愿节能标准和标签
除了强制性标准,美国政府还提倡自愿节能标签。对于具有自愿能耗标识的节能产品,最典型的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推动的“能源之星”项目。标有“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一般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效标准。这个标识从1998年开始实施,主要目标是商业建筑。能效在同类建筑的25%范围内,室内环境质量达标的建筑授予能源之星建筑标志。满足能源之星建筑要求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绿色照明、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完善采暖、通风、空空调系统、采购高效耗能电器等。这些措施可以节能30%。为了促进自愿性能耗标识产品的推广应用,美国政府部门采取了各种激励措施,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3。经济激励措施
经济激励措施是成功实施能效标准和标签,特别是“能源之星”标签的关键支持政策和措施。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公司采取了各种激励措施,在增强公众节能意识和推广节能产品(包括建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补贴
美国各级政府和公用事业组织投入了大量的补贴资金。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鼓励并授权公用事业实施奖励性节能项目。加州和其他州用于补贴的资金来自系统效率收费。补贴对象包括:购买高效耗能家电的用户,新建节能住宅的开发商、设计师和业主,新建节能商业建筑的设计师。
2001年,56个国家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及其他组织实施了高效家用电器和照明电器补贴(分别为40个和16个),补贴总额为1.133亿美元(家用电器6330万美元,照明电器5000万美元)。2001年,太平洋煤气电力公司在补贴(折扣)上花费了2500万美元。每件家电补贴金额为:冰箱75-125美元,房间空调制器50美元,洗衣机75美元,紧凑型荧光灯3.50-6.25美元,细管荧光灯2.30-4.25美元。
(2)税收减免
新建节能住宅,可以获得税收减免。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房屋,比IECC标准节能30%以上的,每栋房屋将免税
1,000美元;在2001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之间建造的房屋,比IECC标准节能50%,每栋房屋将获得2000美元的减税。
节能建筑设备也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根据各种节能设备能效指标的不同,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比如节能洗衣机、热水器减50-200美元;地热供暖、太阳能热水和供暖系统最多可减免1500美元。
此外,一些贷款机构还提供“能源之星”抵押贷款服务,居民在购买获得“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时,可以向这些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此外,这些贷款机构还采取现金返还、低利率等措施,刺激居民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房屋,申请节能住宅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促进了节能建筑的建设和发展,还降低了建筑的能耗和维护管理成本。也促进了墙体和屋顶保温技术的发展,刺激了建材市场,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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