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建筑电气施工中常见问题(四)

经验交流:建筑电气施工中常见问题(四),第1张

经验交流:建筑电气施工中常见问题(四),第2张

三。结束语
以上内容仅为我院电气专业2001年9月至2002年1月送审的施工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这些问题有的是违反强制性条文,有的是违反专业规范、设计深度不够或其他方面,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今后,我们要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入学习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与本专业有关的各种规范、标准,既要为明年将要举行的建筑电气工程师技术资格考试做好技术和理论准备,又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注重质量,把我院的电气设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施工图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条文》)已有一年多,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陆续开展审查工作。毫无疑问,这项工作将对提高设计质量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起到重要作用。由于《规定》已经上升到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高度,与设计单位的生存发展和设计人员的技术职业息息相关,因此备受设计界关注。在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上,省建筑工程学院电气专业委员会组织全体常委深入学习了《规定》,对地方考试工作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常见病、通病进行了沟通,并就有争议的问题发表了意见,进行了热烈讨论,达成了初步共识。近日,福州地区执行总监与部分考官在一个小范围的会议上再次交流。大家一致认为,有必要将收集到的施工图审查中违反“规定”的常见问题予以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我根据自己在复习工作中的经验,对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梳理,描述如下。由于水平和篇幅的限制,我不想展开太多,只是点到为止。缺陷仅代表个人观点。请指正。
(1)“电力负荷应分级”(GB50052-95第2.0.1条)
1。设计文件应描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高度和用途,确定其性质、防火类别和电力负荷等级;不仅要笼统地说明整个建筑是按某一等级的负荷来设计的,而且要对每个电力负荷进行分类。
2。负荷分类错误比较常见:
(1)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建筑和24m以下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的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其消防电气设备应由二级负荷供电。设计人员没有查过相关规范,也没有和建筑、给排水专业沟通过,认为是低层建筑,就盲目定为三级荷载。
(2)根据同一规范,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L/S的工厂、仓库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二级,但被错误地划为三级;
(3)一、二类酒店的厨房用电、冷库属于一类负荷,但按三类负荷设计;
(4)一类、二类高层建筑按50米高的习惯划分,不注重其用途和性质。例如,对于高度为32米、8层的医院,或面积大于1000m2、每层高度为28米的综合楼,属于一类高层,其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类但划为二类等。
(二)一级负荷的供电(GB50052-95第2.0.2条)
1。《条》规定一级负荷采用两路电源供电,设计人员一般都很清楚。主要问题在于很多工程变电站没有同步设计或“其他委托”,部分地区简单规定全部10kV和10KV。在这种情况下,设计者应对电源等级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如果只做终端设计,受托方盲目按照常规系统设计,无法满足负荷等级要求。到位的比较可以给出供配电系统的主要接线方式,辅以运行方式的描述,或者以列表的形式根据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对各回路进行分类。
2。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当选择柴油发电机作为一类负荷的二级电源时,设计应明确要求柴油发电机应配备自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以满足消防设计“高标准”按一级电源供电的要求。
3。当一类高层建筑的两个电源从附近开闭所的两个馈线上引出时,应明确开闭所上层的两个电源来自两个不同的发电厂或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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