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一)
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具体条文略)
2。设计所依据的设计标准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是否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
3。供配电系统
3.1配电室
(l)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GB 50053-94第2.0.l条和JGJ/T16-92第4.2.l条的要求。
(2)高压配电室与值班室应直接连接或通过通道连接,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通向走道的门(GB 50053-94第4.l.6条)。
(3)安装在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固定垫块,垫块的网孔不得大于40mm×40mm。变压器外壳与遮拦的净距不得小于0.6m,变压器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0m(GB 50053-94第4.2.5条)。
(4)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之间的最小冷距离;高低压配电室各种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3-94第4.2.4、4.2.7和4.2.9条的要求。
(5)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和导体等载流部件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高压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和低压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GB50053-94第5.1.2条)。
(6)灯具和明线不应布置在导体正上方的配电室内。灯具布置在配电室*导体上时,灯具与*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0m,灯具不得用链条和绳索吊起(GB50053-94第6.4.3条)。
供配电
(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JGJ/T16-92第3.4.5、3.4.6、3.4.7条的规定。
(2)所选用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和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口开关的分断能力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1.1条的规定。
(3)配电系统的保护配合是否具有选择性(GB50054-95第4.1.2条)。
(4)电导体截面的选择和线路过载保护是否符合GB50054-95第2.2.6、2.2.7和4.3.4条的要求;是否考虑了敷设环境、环境温度、敷设方式的修正系数。
(5)保护线(PE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和2.2.10条的规定。
(6)线路保护电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GB50054-95第4.5.2条的规定。
(7)从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处安装隔离器具,便于操作和维护(GB 50052-95第6.0.10条)。
(8)10(6)KV主配电所向配电所放射式供电时,配电所电源进线开关应为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GB50053-94第3.2.3条)。
(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的电气设备,应在其附近设置隔离电器,遥控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遥控解除措施(GB50055-93第2.5.1条第3款和第2.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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