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1张

新录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2张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等级,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等级,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应当及时确定职务。第三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职务定级,必须能够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正直;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够较好地完成任务,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第四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职务和职级的聘任和确定,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务限额和与职务对应的职级范围内进行。第五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录用时已明确报考职位的,根据职位和德才表现聘任,并根据学历、资历确定职级。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录用时未明确报考职位的,一般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任用和定级。(1)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人员:高中、中专毕业生可聘任为办事员,定为15级。大学毕业生可以被任命为办事员,职级为14级。本科毕业生,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研究生班毕业者,未取得硕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办事员,可分配到13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副主任,职级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被任命为首席参谋,他们可以被列为11级。(二)新录用的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的德才、学历、工作经历和以前担任的职务,并与本单位同等学历人员进行比较,确定任用等级。市(地)级以下行政机关聘用的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能按上述第(一)、(二)项聘任的,可在上述第(一)、(二)项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聘任,其级别可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第六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职务、职级的聘任和确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内的德、能、勤、绩进行总结。(二)所在单位对试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拟聘任、定级意见。(三)任免机关提交本部门审查。(四)任免机关审批。第七条按国家规定进行基层培训和因组织原因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其职务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开始。第八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和定级,并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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