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一),第1张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一),第2张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文]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责任范围
本公司根据保单附表,对被保险建筑工程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洪水、潮、潮。
(2)雷电、洪水、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无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良造成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2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和意外事故。
上述损失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还可赔偿必要的现场清理费用,但不超过附表所列保险金额。
第二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4)自然磨损、氧化和腐蚀;
(5)因错误设计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六)因更换、修理或者更正标的物的原材料瑕疵或者工艺不良而支付的费用;
(7)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损坏或施工机械、设备和装置的故障;
(8)全部或部分停工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9)罚款、延误损失、合同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
(10)文件、账册、票据、现金、有价证券、图表和数据的丢失;
(11)保单规定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12)获得公共运输许可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13)清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14)我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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