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参考范文
提示:此题为选择题,请选择其中一项作答。一定要在答题卡的相应位置标注“问题1”或“问题2”。如果两个问题都回答了,只有第一个书面回答会被评分。
材料:
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使用电脑ADSL拨号上网,通过电子电话与多人进行“*聊天”,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闹事罪向S区法院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
案例二:2006年11月至2007年5月,Z省L县无业妇女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聊天”。“*聊天”目标遍布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300余条,上网记录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条,获利2.4万元。本案中,Z省L县检察院以传播* *货物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判处方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起网上“*聊”案件,在司法机关办理过程中,对于如何给张、方定罪,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传播* *品罪(张)或传播* *品牟利罪(方)定罪;第二种意见是应当设置聚众扰乱治安罪;第三种意见是“*聊天”不构成犯罪。
问题1:
以上述两起网络“*聊天”案件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了法律干预个人自由的正当性和限度。
问题2: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上述两起网上“*聊天”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审查。
回答要求:
1.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运用法律知识说明理由;
2.观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谨,文笔流畅;
3.应该不少于500字,不用重复案情。
刑法参考条款: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制造、复制、出版、出售、传播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 *的图书、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其他物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聚众进行妨害治安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物品,是指专门描绘性行为或者公开宣扬色情的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以及其他物品。※.
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文章。
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不视为* *物品。
参考模型1:
为了自由,我们应该做法律的奴隶。
近代以来,法律的目标是保护个人自由,这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但是,“自由,自由,以你的名义犯了多少罪”,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拥有自由就可以任性。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网络“*聊天”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自由本意,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利益。它不再属于自由的范围。反之,则是法律应该禁止甚至惩罚的违法行为。
在法理学中,有两个关于自由的基本原则。一个是自由平等原则,即公民在享有基本权利上应该是平等的,不允许歧视和特权。二是不伤害原则,即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自由、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对于“*聊天”这种行为,可能有人认为属于私生活范畴,属于道德调整领域,法律不应该过多干预。但必须承认,聊天,尤其是付费聊天,不仅败坏了中国作为“礼仪之邦”的良好社会风气,也给国家网络管理和网络媒体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更有甚者,由于网络传播的隐秘性和传播性,*聊天还会引发其他违法行为,比如* *图片在网络上的传播,利用* *图片行骗敲诈等等。这些情况说明,对于网上的行为,允许的就应该允许,但如果有些行为超出了自由的限度,伤害了他人和社会,就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
当然,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应以宪法为依据,并以正当程序和人权保护原则为基础。考虑到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国家应该尽量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约束与他人聊天等非法网络行为。只有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不挑衅罪刑法定原则时,才可以用刑罚的手段进行处罚。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曾说:“为了自由,我们应该做法律的奴隶。”自由是有限的,公民只有守法,才有自由和权利。这句话对于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社会应该有积极的启发意义。(李洪波)
参考模型2:
同样的“*聊天”,不同的结果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聊天已经成为许多市民自娱自乐和结交朋友的重要方式,聊天也成为一种时尚的“小玩意”。*聊天侵害社会善良风俗,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聊天是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在第一份材料中,张*聊不应定罪;第二份材料中的方应认定为传播物品牟利罪。区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内涵丰富,包括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量刑不当等要求。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必须依法进行,而不仅仅是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张的聊天是不道德的,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聊天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属于* *信息。不能类推适用,所以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二份材料中,方的*聊天是以营利为目的,传播*聊天照片,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方构成传播* *商品牟利罪。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与专制社会的根本区别。它反对任意处罚和刑事类推,不仅在保护社会安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更大的意义。对于聊天这种新生事物,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规范网络秩序等手段进行管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不能一味追求严惩,否则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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