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评析

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评析,第1张

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评析,第2张

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总分72,与去年持平。其中,卷二考查18道单项选择题18分,14道多项选择题28分,3道不定多项选择题6分,均与2007年相同。另外,和2007年一样,2008年仍然没有考司法文书,第四卷考了一道案例分析题,20分。

总的来说,2008年刑事诉讼法的命题是成功的。在命题的内容和方法上,基本遵循了往年的规律和特点,没有偏差。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规则令人满意,不偏不倚,不奇怪

2008年的刑事诉讼法命题可谓中规中矩,不偏不倚,不陌生。从命题的广度来看,除“涉外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外,大纲所有章节都有涉及。除了第二卷侧重于“执行科目”(6分),第四卷侧重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20分),其他考试内容都比较全面、均匀。命题的形式和思路也比较规范和平实,很少出现边题、怪题和争议题。

另外,2008年的命题有意回避了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基本不涉及相关内容。它的好处是避免了纠纷,也方便考生准确答题;其缺点是刑事辩护部分,尤其是新律师法的规定考查太少,只考查了“拒绝辩护”这一个传统知识点(1分)。

二、重物重量不变,略有调整。

“重视他人”原则是司法考试的基本规律,也是历年刑事诉讼法命题的显著特征。从2008年的命题来看,基本都是围绕常规的重点内容,只是在分值分布上有一些小的调整。

2008年刑事诉讼法分数线分布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第四卷案例分析)20分,一审程序(不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12分,执行程序8分,证据7分,强制措施与追诉5分,基本原则、诉讼参与人、管辖、二审(不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2分。

如果将第四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的分数(20分)分配给一审和二审,分数前六位分别是:一审(17分)、二审(17分)、执行(8分)、证据(7分)、强制措施(5分)、起诉(5分)。

与2007年相比,分值分布有如下变化:二审程序由5分提高到17分,因为第4卷案例题主要考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15分);执行程序从1分上升到8分,因为不定选择题重点是执行主体(6分);部分证据从2分上升到7分,回到往年平均水平;强制措施从11分降到5分,因为2007年的逮捕分数(7分)偏高;随着立案调查从11分下降到1分,得分明显偏低。


2007年分数分布(72分)
2008年分数分布(72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1分)
2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2分)

诉讼参与人
4分
承担申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2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2分)
2分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分);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1分)

有管辖权
0分
2分
自诉案件和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1分);特别管辖(1分)

撤回
1分
检察院人员撤回决定的主体(1分)
1分
侦查人员撤回后证据是否有效的决定(1分)
[/br/检察院的拘留权(2分);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处理(2);逮捕代表的许可程序(2);外国人的逮捕程序(2);侦查中的审查逮捕(二)
5分
人民法院逮捕对象(一);先行拘留的对象(2);取保候审的执行(1);应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1)

辩护与代理制度
4分
辩护人的地位(2);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权利(二)
1分
拒绝辩护(1分)

证据制度
2分
证据的分类(1分);证人证言的判断(1)
7分
证据种类(1分);证据的分类(3分);免除事实(2分);证据认定规则(1分)

附带民事诉讼
2分
附带民事诉讼程序(2分)
第四卷案例分析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二审(20分)[/br侦查中的羁押期限(1分);证人询问程序(1分);补充调查(2分);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理(2分);精神病鉴定程序(2分);讯问程序(2分)
1分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1分)

审查起诉程序
3分
犯罪嫌疑人缺席审查起诉的处理(1分);轻微案件审查起诉程序(2分)
5分
三种不起诉及其决定主体(1分);免于起诉(1分);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1分);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2分)

审判和一审程序概要
23分
刑事自诉调解(1);集中审判(1);审前审查程序(1);简易程序的特点(1);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1);人民陪审员申请书(2分);案件部分涉及法庭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法庭调查核实权、新事实处理、证人证言等审判程序(16分)
12分
庭前审查的处理(2);法庭审理的顺序(1);法庭调查中的证据出示和质证(2);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2);延期审判与中止审判的区别(2);延期审理时限(2分)

二审程序
5分
未上诉或抗诉的二审被告人的权利(1);死刑二审案件检察工作(2);全面审查原则(2)
2分
二审审理和处理(2分)

审查监督程序
1分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者(1分)
2分
死刑复核中的发回重审程序(2分)
2分
合并与分离原则(2分)

执行程序

【/br/】从具体知识点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在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重新审核,成为每年的必修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证据分类、自诉案件、侦查中的羁押期限、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延期审理、不起诉等知识点也是历年来多次考查的重要知识点。对于以后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这些知识点仍然是复习的重中之重,一定要吃透掌握。

第三,考试越来越细,准确度要求更高。

对于2008年的很多命题,法律的考查更加具体细致,要求考生对法律相当熟悉,记忆准确。

例如,问题27考察了“谁有权指定诉讼代理人?”这就要求考生要准确记住“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第条规定的上述主体中,涉及“近亲属”的,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因此,选项ABCD中所列的“近亲属”中,只有“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正确选项。

再问问题28,“关于法院可以决定逮捕谁的刑事强制措施,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要正确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法院在审判阶段只能对未羁押的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采取羁押措施。不存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也不能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应进一步明确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是在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前提下被拘留的。如果没有通知,就不能直接拘留。这道题对法律的考查已经到了细致入微的程度,要求考生对法律的记忆相当准确。

问题3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判活动的安排,下列选项的哪种组合是正确的?(1)阅读勘验笔录;(2)公诉人提起公诉;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和专家证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这道题中,考生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混淆了“起诉书”和“起诉书”:起诉书是法庭调查开始时,公诉人当庭宣读的公文;公诉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开始时所作的综合性发言。这里的检查极其细致。如果考生稍有疏忽,就可能把“起诉书”误认为“起诉书”,把“公布起诉书”作为第一步,其正确位置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前。

还有第78题,考查“在一次法庭审判中,检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匕首,对于应该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正确选项是ABCD的所有选项,即被害人和被告人都要认定;我们应该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此题考查的是法庭调查中的质证规则,非常具体细致,操作性很强,对于没有接触过司法实践的考生来说比较难。

第四,复试难度加大。

所谓“复合考”,是指将一些相互关联、混乱甚至多学科的知识点放在一起考试,以增加考试的密度和难度。从命题趋势来看,“复合考”是在有限的试题中,考查更多知识点,增加考查难度的必由之路。

在2008年的刑事诉讼法命题中,“复合考试”也以各种形式反复出现:

一种形式是考察刑事诉讼法多个知识点。如问题24,“某看守所民警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b某被立案侦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A某基层检察院认为A某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关于这个决定,下面哪个选项是正确的?“本题直接考查了‘不起诉的救济途径’这一知识点,但同时也间接考查了‘虐待被监管人案件’的管辖。因为此类案件应属于检察机关自侦范围,选项A“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复议审查”是错误选项,可以先排除。例如,问题37考察“以下哪些案件是检察长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决定的?“直接审查是不起诉的决定主体,间接审查是“三种不起诉的区别”。选项中,只有选项A,“嫌疑人A涉嫌故意伤害,经鉴定,被害人伤情较轻”,属于“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

另一种形式是考察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知识点。如第71题“某县法院在对杨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否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选项A是“杨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如果只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知道刑法中“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的法定刑是“死刑”,就无法得到A案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应将该案退回检察机关的正确判决。例如,问题32,“在下列情况下,哪个选项可以被判有罪?”选项D是“甲乙双方没有合谋,他们互相伏击,几乎同时向丙开枪。查明是丙开枪后,甲、乙对各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的证据查不出是谁开的枪。”判断D是否属于“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形,必须求助于刑法中的“同时犯”理论。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200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评析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