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履约管理面临挑战

建筑施工企业履约管理面临挑战,第1张

建筑施工企业履约管理面临挑战,第2张

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与旧司法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对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就给我们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了一个诉讼证明技巧的问题。如何把握和运用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于证据意识薄弱的建筑企业来说,无疑成为一个管理课题。
有这样一个例子:某建筑公司承接一个大型项目。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双方就最终的费用结算签订书面协议。工程决算12068万元,其中发包人已支付10928万元,尚欠1140万元。双方已经签字盖章。本来双方最终确认的造价证据对承包方非常有利,但不久之后,发包人又反悔,要求承包方提交价格审查机构进行价格审查。这只是雇主单方面的要求。只要承包商不同意,原始决算完全有效。但承包商经办人员同意重新进行价格评估,结果250多万元被“审计”了。由于承包商同意重新评估价格,双方最初的最终费用确认将无效,不再是有利于承包商的证据。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不要轻易否定对企业有利的重要证据。【/br/】《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工程欠款为例。建筑企业向法院起诉雇主拖欠工程款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而言,施工企业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发包人提供了进度款或结算款所需的文件,如月度竣工工程量清单或竣工结算书等。还需提供经双方核对确认的欠款金额的证明文件,如工程进度计量审查表或结算审批表等。如果双方都没有确认这些欠款,承包商应至少提交以前的证据。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通过司法鉴定,即指定价格评估,来确定实际的欠款数额。这时,确认或否认证据的举证责任就变成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司法鉴定费。
因此,承包商每月都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为完成工程量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万一发生诉讼也不会被动。但包工头也有苦衷。首先,承包商面临的是苛刻而不利的合同条款。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中标,承包建设工程,承包商总会妥协,签订的合同质量可想而知。然后就是承包商的契约意识和证据意识差。很多承包商和负责合同履行的项目管理部门往往只注重保证工期和质量,注重工作的实物量。他们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没有足够的研究,在履行过程中如何通过合同的补充条款化被动为主动,无所适从。
很多项目管理部门缺乏专职的资料管理员,导致各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存在很大弊端。在一些实际操作中,已经明确按约定执行,但没有书面证明;有的取得了书面证据,但只有复印件或对方负责人的签字,无法形成证据。
施工企业面临的证据管理一般集中在工程招投标的流程、工程质量的规范管理、无过错责任的证据积累、工程造价的确认、索赔的证明等方面。我们知道,工程造价签证确认的过程就是证据形成的过程。如果要索赔,一定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证据,否则很难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保护,当事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是提高证据意识,这对于施工企业和各方,尤其是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来说都是关键。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建筑施工企业履约管理面临挑战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