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

谈对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第1张

谈对合同法撤销权行使条件的理解,第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一规定被称为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稳定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撤销权的含义

所谓“撤销权”,是指在合同中,债务人向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王某欠赵某到期债务10万元,王某有现金2万元,新买捷达车一辆,价值8万元。王某不愿偿还赵某的10万元,故将捷达车赠与第三人,给债权人赵某造成损害。这时,赵灿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二、撤销权的行使应具备法定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可以分为两个要件:主要件和客观要件。

从主观方面看,债务人在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恶意。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债务人恶意;这里特别指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的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如果第三方在转让时没有恶意,债权人没有必要撤销债务人和第三方的行为。

客观上讲,债务人实施了一些损害债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会使债务人的负债财产大大减少,使债权难以实现,即应认定为损害债权。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在其与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如果在发生前实施,则不能撤销。第三,债务人处分财产会明显损害债权,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显害是指债务人在财产处置后,没有足够的财产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有损害。

第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债权人的债权以交付特定对象为条件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至于不受货币给付的债权,在审判实践中,我认为在特定物的买卖中,两个买卖合同的成立只形成两个债权债务。即使先有第一份买卖合同,但先买受人并不直接控制标的物,不能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形成一种债权关系。因此,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先买受人不能以合同先成立为由对抗后买受人的债权。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不能仅依据债权发生的时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债务财产,而不是确保债务人能否交付指定的货物。如果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取得债务人将来应当交付的特殊物品,以实现该特殊物品的债权,则只能基于违约责任进行救济。但由于债务人的双重买卖行为并不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不存在债权人撤销权的问题。

2.债权人能否对受让人行使撤销权。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撤销权可以对第三人生效,主要是对受让人生效,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可以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但与受让人有交易的让与人很难直接行使撤销权。因为受让方和转让方发生交易后,转让方还会与他人发生另一次交易。如果允许债权人向受让人提出请求,就必然能够向他人提出请求,这将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秩序。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处理这个问题时,如果让与人善意取得了财产,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债务人不能要求让与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论两个以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对于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首先要掌握债权的性质。如果债权是连带的,那么可以由全体债权人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提起诉讼;第二,如果几个债权人都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每个债权人都可以提起行使撤销权的诉讼,但每个债权人请求的范围只在各自的债权范围内。因此,两个以上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都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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