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解读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第1张

解读物权法: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第2张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自己的“日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此外,部分城市新建住宅规划审批存在漏洞,部分开发商违规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层数和密度偏高。有些人甚至为了方便而违章搭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导致基于“日照权”的纠纷越来越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法律专家认为,所谓相邻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相邻当事人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专家王黎明表示,物权法规定了物的所有权,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如果所有权受到侵犯该怎么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个预备立法项目中,制定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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