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条款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删除了路桥收费权质押的相关条款。
《物权法》六审稿第224条规定,“路桥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路桥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可以质押,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在本条中明确“应收账款”就足够了,而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应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在这篇文章中。考虑到征信系统已在全国建立,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处理速度快,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的需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自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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