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物权法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1张

物权法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2张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六稿规定:“经集体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依法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划拨条件的农民;房屋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对于“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一直有不同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个农民只有一处宅基地,与城镇居民不同。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和宅基地,将失去基本生活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维护现行法律和国家现行宅基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相关法律或调整相关政策留有余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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