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新欠工资不优先 社保部门出解决方案

破产清偿新欠工资不优先 社保部门出解决方案,第1张

破产清偿新欠工资不优先 社保部门出解决方案,第2张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结束了各项议程。会议通过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

《论企业破产法》

个人破产立法仍然面临障碍和不足。

企业的雇员/职员

回报不再是首要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破产法》颁布前形成的拖欠职工工资,必须先向职工清偿,即有担保权的财产应当后清偿;这次《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律公布后形成的欠款为优先清偿担保权,职工工资只能通过无担保财产清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福建议,从制度上解决欠薪问题。应该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包括养老、医疗。另外,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社保部门要提出解决欠薪问题的方案。

国有企业

破产不再有特殊保护。

如何保证国企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这部新破产法的重点,也是这部法律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因素。此外,作为国有企业的“最后一把伞”,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意味着未来国有企业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退出机制。

作为无表决权代表参加企业破产法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迟玉生说,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就是企业活着就要死。《企业破产法》的颁布,为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

个人破产

何时引入还存在争议。

随着近年来个人消费信贷和投资管理的快速发展,个人能否破产的问题这次没有写入这部新的企业破产法,但立法者和专家仍有争议。

许多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面临着相当大的障碍和不足。个人破产需要完善的产权制度,以界定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然而,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还不完善。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立法部门担心有人可能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论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政府的不当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NPC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作了详细规定,监察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两项新内容。

一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一些决议、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和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察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这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这类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的程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规定。

二是根据监督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司法解释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监督法参照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法

公益性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通过了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法律明确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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