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率先试行"过渡性规定"缓解律师会见难题

北京率先试行"过渡性规定"缓解律师会见难题,第1张

北京率先试行"过渡性规定"缓解律师会见难题,第2张

确保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嫌疑人。

“北京的《会议条例》是全国首创。虽然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但它的颁布实施及时解决了《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六部委联合规定的冲突,把一些不清楚的环节搞清楚了。


新律师法已经实施半个月了。然而,侦查阶段的“面试难”问题并没有完全消除。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在实施新律师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落实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权的过程中,做法不一。其中有的仍在适用原规定,有的已全面实施,有的采取了“中间”方式。

例如,在重庆,在一些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律师只需携带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以下简称“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其他公安机关和看守所,仍适用原规定。

在北京18个区县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前,北京市六部门联合发布了一项过渡性规定——《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会见规定)。这样可以缓解律师法修改后和刑诉法修改前的冲突问题。

为解决新《律师法》实施过程中的尺度和理解标准问题,6月12日,由北京市政法委牵头,市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人以及众多执业律师齐聚腾达大厦,就实施新《律师法》和解决仍然存在的“会见难”问题进行了通报和讨论。

只有“三证”做不到。

新律师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会见“三证”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新律师法并没有对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分类,只是强调律师有会见权。我该怎么办?

学界的态度是,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一般法。但是立法法并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的效力。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新律师法的规定。

从6月12日的座谈会可以看出,公安等司法机关对上述认识明显有较大反弹。北京市司法局在出台《会议规定》之前,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最后,明确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当设立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要求会见后的48小时内发出《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律师接待室应当尽快告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除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应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除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应当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虽然上述规定与新《律师法》还有很大差距,但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匡生律师认为,在新《律师法》实施的前后几天,很多看守所因为不知道如何实施而停止开会。“会议规定”出台后,避免了混乱。

律师鉴定程序繁琐。

包括杨匡生在内的许多律师也提到,在现阶段的侦查和起诉阶段,对律师程序的审查无法与《律师法》保持一致。

根据新的律师法,律师在提交相关程序后应安排会面。但《会议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要求48小时安排会议;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需要五天时间安排审批。这其实还是遵循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另一个让律师难以接受的事实是,《会议规定》对律师规定了相当繁琐的身份核实程序。即在律师接待室要求会见时,需要提交三份身份证明文件,在看守所会见时,需要提交同样的文件。杨匡生认为,这样的反复提交,其实是一种阻碍,是不必要的。

对于安排面试中的“安排”二字,不少律师表示,安排和批准可能只是一字之差,两者的界限可能只是口头和书面的问题。事实上,侦查机关安排律师面谈,几乎和口头批准一样少。如果没有安排,就等于没有批准。

杨匡生说,“我们的律师不需要安排,这才是新律师法的真正目的。”杨匡生的方案是:律师第一次向公安部门提交手续,表明律师身份后,直接进入案件,看守所要让律师会见。至于公安部门和看守所如何衔接,那是两者内部协调的问题。律师不应该因此受到限制和“安排”。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若涵律师更为尖锐地指出,会议规定要求办案机关在48小时内发出会议安排通知,但没有规定48小时内不能发出通知怎么办。怎么处理?“从目前律师会议的情况来看,看守所等部门很可能经常因为领导不在、承办人不在等各种原因,48小时发不出通知。"

还有很多环节需要细化。

会议规则的一个明显改进是,不再要求两名以上的律师一起开会。

但杨匡生认为,一个普通的案件,律师就能碰到。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机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的案件,律师应有一个内部规范,即两个律师见面。杨匡生这样说,是因为背后还有一个问题。

即《会见规定》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不派员在场,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为什么要派工作人员到场?主要是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但即便如此,按照新律师法,也不应该有工作人员在场,而应该通过律师自身的规范来解决,比如两个律师见面的重大案件。”

另一个明显的问题是监控。安排人员到场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监控,《会议条例》原则上规定律师会议将“不受干扰、不受监控”。有律师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与新《律师法》相悖。“不被监控是指相关部门无法设置监控设施。侦查人员可以看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但不应该听他们的谈话。”但是,我们能保持多远的距离不被监视,又怎么能保证我们不被监视呢?而一旦被监测到应该怎么做?会议规则中没有进一步的限制。

事实上,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文看来,北京各区县的执行并不到位。即使没有办案人员监控,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也会在会议期间派员。

还有一种情况,律师见面,看守所本身也有监控机制,除了负责案件的警官有监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里的人听到嫌疑人在谈一些问题,就过来打断。金文建议,相关规定应该更加详细。

《会见规定》也已明确,不再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但杨匡胜称,6月11日,杨匡胜到北京某看守所要求会见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只给他20分钟见面时间,时间到了电话自动挂断。杨匡生建议,对于会议时间,不应该规定从几点到几点,最多设定一个最终的时间点,可以规定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可以完成会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龚莎在会上说,北京的“会议条例”是全国第一个。虽然还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但它的颁布实施及时解决了《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与六部委联合规定的冲突,把一些不清楚的环节搞清楚了。

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应该仅仅通过地方的规定来缓解,有专家建议,应该适用《立法法》来解决这部法律的冲突。《立法法》规定,法律条文之间有冲突不能解决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很多律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前,通过立法解释确保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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