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庭审发言要精、准、稳

律师的庭审发言要精、准、稳,第1张

律师的庭审发言要精、准、稳,第2张

语言是律师的武器。如果不允许律师发言,他会被杀。律师要敢说话,要会说话,否则就无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说得多不等于说得好,说得多不等于说得好。律师的法庭发言面对的是法庭,面对的是检方,面对的是当事人,面对的也是听众。如何说服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如何说服控方和对方律师?如何打动观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千万不能只想着嘴上开心。笔者认为,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该尽可能的精确、准确、稳定。

第一,要精,就是要精,抓住要领,不啰嗦。

丹诺,港籍大律师,美籍大律师,给人的感觉是侃侃滔滔不绝,有与人争论,扭转乾坤的效果。所以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律师一定要会说话,口齿伶俐,敢作敢为。但是,律师敢说话,会说话,不代表律师会说话。律师的大话只能让人昏昏欲睡。律师们漫无边际的讲话只会让法庭感到厌烦。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必须简明扼要。只有抓住了要领,才能感动观众,影响法庭判决。

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不得要领,非常啰嗦。比如,刑事案件开庭时,有的律师会发布辩护陈述的前言,阐述律师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依据。他们先是宣读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辩护人范围的规定,接着是《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规定,接着又宣读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辩护人职责的规定,接着又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被告人有辩护权的规定,这样过了20分钟,才说明了这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律师的委托手续提交法院后,法院已经核实了他的辩护人身份。说这么多有什么实际意义?在腐败案件中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时,如果认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讲清楚犯罪主体来达到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的目的。但是,有的律师不仅讲主体资格取消,还讲贪污罪的其他三个要件。作为犯罪的四要素,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缺少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就不会成立,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对于不同的案件,只需要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犯罪的要件,已经符合无罪辩护的充分条件,不必画蛇添足。

第二,准确,就是准确,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律师也要在事实和法律上下功夫。法律是严格的。律师是法律人,说话一定要准确。律师通过认真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准确把握案情。只有把事实搞清楚了,才能有的放矢地针对事实,抨击检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抓住控方证据的不足和对方证据的漏洞,才能有力地打击控方的指控和对方的观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方是否有违约行为,除了从卷宗中寻找事实依据,还需要对法律的每一条、每一款都烂熟于心。一般来说,在辩护中,说卷宗材料反映或者有证据证明怎么说或者怎么说,或者泛泛而谈怎么规定,法律怎么规定,只会给控方或者对方律师可乘之机。如果控方或对方律师穷追不舍,必然会让自己陷入尴尬的境地。

是阅卷律师的基本功。给被告做了几份讯问笔录?几份讯问笔录有出入吗?进出什么地方?共同刑事案件中几个被告人的供述有区别吗?有什么区别?还有其他证据支持被告人的供述吗?有什么物证吗?物证提交给法院了吗?有图吗?你检查过你自己吗?公诉方的证据链或证据体系是否形成?有漏洞吗?辩方的有罪证据是什么?辩方的无罪证据是什么?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的出入在哪里?如何排除不利证据?如何论证无罪证据的证明力?你自己论点的证据可靠吗?检方手中还有其他证据吗?如何设防?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这么多的问号必须通过阅卷来回答。当这些问号被一一破解,我们可以说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把握。在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阅卷看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支持原告观点的证据。通过分析不同的证据类型和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判断不同证据的证明力。通过查阅双方的证据,可以分析对方的论证思路,找到对方的优缺点,也可以找到自己的不足。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阅卷权,找到适合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切入点,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司法解释经常出现。如果不积极学习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久而久之律师就会失去看家本领,失去职业。以挪用公款罪为例,除刑法第384条的规定外,法院曾颁布过《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起施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检察院也有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不特定公共财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3月15日起施行, 2000)和《关于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这些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内容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差异。 如果不熟悉法律条文,就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的诊断。如果你只是拿着一本旧的法律汇编,写辩护词和代理词,发表你的论点,你可能会笑得很大方,因为你的论点会与新的司法解释相冲突。

第三,要稳,就是要稳有保障,要讲道理,要有充分的理由。

俗话说得好,讲道理不如自大。律师在法庭发言时不必声嘶力竭。讲话一定要清晰冷静,完全可以达到让人信服的目的。如果四两下的攻击力更强,藏在脸上的针更强,效果可能会更好。法庭辩论不是巷战,把每个细节都考虑进去往往适得其反。律师应该是一个有涵养的法律人。他应该冷静冷静。律师的发言要缜密,逻辑严密,合情合理,有理有据,才能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最终被法院接受。最好把这些论点删掉,以免给法庭留下律师强求的感觉。

百岁以上的各种人都有。当事人素质参差不齐,千差万别。素质低下的当事人在法庭上辱骂律师已经不是新闻了。低俗的人骂律师不是新闻,律师骂当事人可能才是新闻。与委托人对抗只会降低律师的价值。为被告人辩护,代表当事人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责。如遇人身侮辱和人身攻击,律师应要求法院制止并训诫辱骂方,以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如果控方对律师的突然攻击是意料之外的,律师事先没有准备,律师要冷静应对,仔细甄别控方观点和逻辑是否存在明显漏洞,切不可惊慌失措,出言不逊。如果控方的观点完全成立,律师也不能为了挽回所谓的面子而辩驳。法庭是辩论的地方。通过一步步厘清事实,以法律适用上的论据,帮助法院查明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的规定,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这才是律师和检察官应该追求的理想目标。律师要咬文嚼字,但不要在细枝末节上患得患失。“聚众”一词经常出现在原流氓罪的几个条文中。俗话说,一人私,二人公,三人公。不超过三人算“聚众”吗?你可以自圆其说。但一般来说,除非对鉴定证据真伪有用,否则被告当天穿什么衣服,案发时天气如何,都可以作为次要细节忽略不计。

无论是答辩还是代理,都要在发言开始就明确陈述自己的论点,然后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如果控方证据形成链条或者构成体系,不仅包括口供,还包括人证、物证,没有相反证据*或者影响到有罪证据,律师应当放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抗辩。要想论证你的委托人有不安抗辩权,不仅要做理论上的解释,还要拿出你的委托人应该有不安抗辩权的证据,而不是靠想象和臆测。否则,当事人为了让自己看到自己履行职责而勉强争辩,很容易被攻破。争论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支持的观点,只会传递出自己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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