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律师资格考试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王(男,23岁)1994年高中毕业后失业。1995年12月,王在一所驾校学会了开车,并决定买一辆车来帮助人们生活。因资金不足,王向在本市A区新华路28号开饭店的高中同学石某(男23岁)借款1万元,声称“半年内还清”。然后两年过去了,王还没有还。1998年6月28日上午,史某到王家索要欠款。王没有还钱,而是说他从未向史借过钱。而是石某在和别人开饭店时,曾向他借了3元钱。两人发生争执,随后动手打架,引起王邻居围观。石某当众扇了王一耳光,说“教你个忘恩负义的家伙”,后被众人拉开。王觉得当众受辱,“很没面子”,想找石某“发泄”。
次日上午,王某带(男,24岁,无业)和何某(男,27岁,个体经营司机,已婚)到饭店找石某“报仇”。因石某不在餐厅内,王某抓起堆放在餐厅一角的酒瓶用力摔落。与史某合伙经营的饭店蔡某(男,26岁)急忙劝阻,王某不听。而是指使、何某一起殴打蔡某,致蔡某多处受伤。蔡住院,花了医药费2600元,交通费200元。蔡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认定为轻伤。
案发后,出于心理恐惧,王某不仅将所欠石某的1万元还给了蔡某,并向蔡某赔礼道歉,还出资1000元对蔡某的伤情进行治疗。还多次要求蔡不要通过石某“告官”。1998年8月5日,他死于一场交通事故。
假设蔡决定诉诸法律解决本案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咨询律师事务所。
假设你是接待蔡的律师:
1.根据有关规定,简要回答蔡的以下询问:
(一)应当以何种方式追究陈某等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治疗伤病的医疗费用如何解决?应该要求谁赔偿?
(3)鉴于王某已道歉并赔偿,可否不起诉王某?
2.根据案件情况,协助蔡制作法律文书,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回答这个问题的要求:
(1)回答符合法律规定;
(2)格式正确,项目齐全;
(3)请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4)文字流畅简洁,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5)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自然条件可自行编制,但不得署名考生,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参考答案】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自诉人:蔡某男,26岁,汉族,X省X市个体工商户。
地址:没有。本市A区新华路x号
委托代理人: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24岁,汉族,X省X市无业人员。
地址:没有。本市A区新华路x号
赵,25岁,汉族,无名氏,无业,X省X市人。
地址:没有。本市A区新华路x号
诉讼原因和索赔:
1.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赵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18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负担。
事实和理由:
1995年12月,王向石某借款1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两年后,王仍未归还。1998年6月28日上午,石某到王家讨要欠款。王某不还,称自己从未向石某借过钱,但石某在与他人合伙开饭店时曾向其借过3000元。两人发生争执,随后动手,引起王邻居围观。石某当众扇了王一耳光,说“教你个忘恩负义的家伙”,被众人拉开。
王觉得当众受辱了。6月29日上午,他纠集、蔡等人到自己和史某共同经营的饭店寻找史某的“报复”。因石某不在,王在餐厅内抓着墙脚的酒瓶用力摔了下去。我见状,急忙劝阻王某,却指使蔡某、何某一起殴打我,致我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住院后,我一共花了2600元医药费,200元交通费。
事后,出于心理恐惧,王某不仅将欠石某的1万元还给了石某,还向自己道了歉,并出资1000元治疗其伤情。1998年8月5日,何某谷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遗产由妻子赵继承。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蔡的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求各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证据:1。司法鉴定材料;2.医疗费用单据;3.运输费用单据
见证人:石某住址:本市A区新华路1号。
王住址:本市A区新华路1号。
我在此传达
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蔡。
代理人:XXX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
1.两份诉状副本。
2.司法鉴定材料复印件1份
3.医药费和住院费两张收据。4.一些运输费用的收据。
5.其他一些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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