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

2002年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第1张

2002年司法考试法律文书—刑事起诉书,第2张

被告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途经郊区时,看见被害人许(女,34岁)在草滩上放羊,遂上前搭话。交谈中,李某产生了强烈的邪念,于是将徐某拉到附近的一条沟里摔倒在地,并强行撕扯徐某的裤子试图壮胆。徐奋力反抗,大声呼救。怕罪行败露,李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许腹部。徐继续呼救。李某一手卡住徐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某腹部连刺数刀,致徐某当场死亡。李把许的手表和80元钱取了下来,把许的尸体搬到附近的地方安葬。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羊赶到附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被抓获归案。

假设你是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事实写一份起诉书。

回答这个问题的要求:

1.格式正确,所需项目齐全;

2.请求合法、有理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流畅简洁,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的自然条件和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可以自行编,但不得署名考生的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参考答案”

赤山人民检察院

投诉书

郗鉴刑事诉讼法字(2000)第* * *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赤山市,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迫(未遂)、故意杀人、盗窃被赤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公安局执行死刑。

被告人李玉书强*(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公安分局侦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核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途经城郊赤山时,看见被害人许(女,34岁)在草滩上放羊,遂上前搭话。在谈话过程中,被告人产生强烈的邪念,遂将许拉到附近的水沟中推倒在地,并强行撕扯许的裤子,以逞强。许归真强烈反抗并大声呼救。怕罪行败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许腹部。许继续向呼救。一只手卡住许的脖子,另一只手在许的腹部捅了几刀,致使许当场死亡。随后从许身上取下手表和80元钱,并将许的尸体移至附近的地方安葬。随后,李玉书将受害人放牧的125只羊赶到附近的高家店村出售。

上述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的供述、物证、勘验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被害人许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强烈反抗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情节较重的犯罪(犯罪未遂)。

二是被告人因害怕抢劫未遂后暴露自己的罪行,用匕首将被害人许杀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放牧的羊125只,以及被害人的手表和赃款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我在此传达

赤石中级人民法院

检查员:XXX

x年x月x日

(医院盖章)

1.证据目录

2.主要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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