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第1张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第2张

冀[2008]09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本公约及

第二条本公约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督实施。

第三条凡取得建设部或吉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和取得造价咨询执业注册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执业、依法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声誉。

第五条严格遵守行业惯例、执业准则和执业操作规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恶意串通排挤或诋毁同业,损害客户利益。抵制经营活动中的各种欺诈和弄虚作假行为;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不与无资质的单位联合,不将承缆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资质的人员。

第六条严格管理本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防止未经授权或滥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执业,按照造价工程师资格的有关规定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故意抬高价格、降低水平或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或提供虚假咨询结果报告。对同一项目,不允许同一咨询机构同时为双方提供咨询服务,不允许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审核,以保证工程造价咨询结果的质量。

第八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标准,严禁恶性竞争。

第九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建设部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50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本公约的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经协会调查核实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条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保密管理、数据积累、档案管理等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执业水平,保证行业工作水平,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通过科技手段,推动企业进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改善办公条件。尊重人才,兼顾企业和员工利益,关爱员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力,提高员工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和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二条为保证行业公约和本实施办法的有效适用,特成立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作为《贸易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贸易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投诉和申诉,组织违约调查、核实和处理,实施违约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承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

(1)要求自律公约委员会对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出席自律公约委员会,调查处理违约或不当行为。

会议;

(三)对违约或不当行为提出惩戒意见或建议;

(四)对投诉所涉及的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辩;

(五)监督自律公约委员会实施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承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自愿履行本公约的规定;

(二)对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进行抵制、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参与或协助自律公约委员会调查处理违约行为;

(四)配合自律公约委员会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5)按时足额支付和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促进承包单位履行合同的经济保障措施。所有承包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每承包单位3000元人民币。签约单位受到违约处罚时,履约保证金不足3000元的,应及时足额补足。

公约自律委员会设立“履约保证金”结算账户,专项用于奖励举报人和查处违规行为。因合并、撤销或撤销,履约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所有新申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资质核准后签署行业公约,所有在我省注册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也应签署行业公约。

第十五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审慎执业。任何人违反本公约的任何条款,都将受到相应的自律处罚。

惩戒措施包括:媒体公开曝光、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向利害关系人公开道歉、强制培训、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处以涉案金额3-5倍罚款、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举报违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第十六条任何人都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举报,接待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号码:

0431-889448980431-88944098

第十七条自律公约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李尚于超亚萍

马春丽李君妍闫新华任吉荣

第十八条本公约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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