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场地与建筑设计:扶手的设计要求

二级场地与建筑设计:扶手的设计要求,第1张

二级场地与建筑设计:扶手的设计要求,第2张

(七)扶手
残疾人用扶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坡道、台阶和楼梯的高度应为0。85m扶手;当设置两个扶手时,下扶手的高度应为0.65米。扶手起点和终点的延伸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3m
3。扶手端部应向内弯向墙壁,或向下延伸0.1米,扶手应向下弯曲或伸向地面固定。
4。扶手内侧与墙壁的距离应为40-50毫米;;扶手应安装牢固,易于抓握。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宽度应为35-45毫米。安装在墙上的扶手支架应为L形,扶手和支架的总高度应为70—80纳米。
5。交通、医疗建筑、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应在扶手起点和终点设置盲文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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