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公积金额度:不低于工资基数7% 不超12%

济南公积金额度:不低于工资基数7% 不超12%,第1张

济南公积金额度:不低于工资基数7% 不超12%,第2张

为规范公积金缴存制度,25日,济南市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积极缴纳住房公积金。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月工资基数的7%。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2%。

要求各部门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尽快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缴存基数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济南市行政区域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7%。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不得超过12%。

济南市政府要求,各单位要按时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缴纳部分每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并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受委托银行将其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或延期缴纳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提高缴存比例或还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缓缴、停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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